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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申办

日期:2006-3-8     来源:   编辑:刘佳楠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独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二)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无(不含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240元。
3、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为80元。

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设立企业的决定;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签字备案文件、身份证明;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企业章程;
9、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二)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无(不含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240元。
3、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为80元。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向计委申请批准立项;
3、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独资企业不需签合同)章程;
4、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5、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二)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无(不含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240元。
3、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为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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