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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业务手续须知:
一、受理范围 赴港澳商务、探亲、旅游、就学、赴香港就业、培训等。 二、办理程序 (一)赴港澳商务、探亲、旅游、就学、就业、培训等提交相同的材料有: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48mmX33mm)五张。 2、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二)提交不同的材料有: 1、商务: (1)提交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复印件;再次申请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此证明。 (2)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授权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提交复印件,无须提交派遣证明。 (3)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务签注时,须已通过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 2、探亲: 这里的“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1)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港澳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着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2)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3年内再次申请往来港澳探望同一亲属不需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3、就学: 内地居民赴香港地区就学,需提交香港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和香港入境事务处为其签发就学类“进入许可”;内地居民赴澳门地区就学,需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 4、赴港就业: (1)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申请人须提交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进入许可证。 5、赴港培训: (1)提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进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三、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最后由白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省厅负责制证,14个工作日后到申请部门领取证件。
联系电话:0436-5222470 大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20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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