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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城市(乡镇)居民申请、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的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在校学生的在校证明; 5、离婚证明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6、残疾证明; 7、提供无业或失业证明;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社区(村)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并且对其家庭经济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后,对符合条件者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查,复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 四、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入户抽查后,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 五、社区(村)委会对市民政局的批准结果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一周以后无异议的,核发由吉林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 六、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市民政局应当自社区(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0天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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