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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主要手续如下: 1、旅馆开办,首先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向县、市消防部门申领“安全许可证”) 2、向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到公安机关备案,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5、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开业的公安机关备案。 附;按规定提交的必备资料 1、消防安全合格证照;2、开业申请书; 3、方位及四邻平面图; 4、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卫生执照复印件; 8、法人近期免冠相片2张; 9、三资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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