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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开业审批手续

日期:2005-4-6 19:35:29     来源:   编辑:佳楠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主要手续如下:
1、旅馆开办,首先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向县、市消防部门申领“安全许可证”)
2、向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到公安机关备案,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5、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开业的公安机关备案。
    附;按规定提交的必备资料
1、消防安全合格证照;2、开业申请书;
3、方位及四邻平面图;
4、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卫生执照复印件;
8、法人近期免冠相片2张;
9、三资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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