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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流程 一、开业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它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请受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下列表格: 1、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2、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填写《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 3、《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并附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相关环节办理。 (二)审查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制完毕的表格,进行分类审核并转相关管理环节进行实地调查。 1、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2、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3、经实地调查符合要求的,调查人员应在《税务登记表》、《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后,转登记管理环节。 (三)发证 对符合规定准予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在上述表格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在《税务登记台帐》上签收,同时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四)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到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它存款帐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登记管理环节应将纳税人的全部帐户登录在税务登记表上。 (五)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二、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或实际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应首先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应纳税种变更表》。 纳税人填登完毕表格后,将表格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同时相应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原《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登完毕的表格,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相关环节办理。 (二)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在《税务登记变更表》或《纳税人应纳税种变更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 (三)变更清税检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转税务检查环节进行清税检查,清缴税款票证; 1、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纳税人不能承担变更前纳税义务的; 2、变更注册类型的; 变更登记清税检查,应填写《税务检查结果明细表》,制作《税务检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人凭《税务检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票缴销登记表》及完税证明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办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应在《税务登记变更表》或《纳税人应纳税种变更表》上加盖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 (四)发证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应纳税种变更表》及有关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台帐》上签收并领取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交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交纳工本费。 (五)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处理。 (六)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定期制作《变更纳税人清册》。 三、停业、复业登记 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 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到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检查环节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1)、持《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税务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事宜; 2、纳税人将有各环节签字的《停业登记表》连同以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阅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二)审核批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在各环节相关事项办理完毕,税款已结清,封存发放的证件及发票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三)复业 1、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在《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签字,准许纳税人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2、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四)违法违章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随时检查纳税人停(复)业情况,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程序处理。 (五)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定期制作(停业纳税人清册)。 四、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向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阅其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检查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缴销发票事宜,发票管理环节应填制《发票缴销登记表》,收缴《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缴销未用空白发票; (2)到检查环节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检查环节应进行清税检查,并填写《税务检查结果明细表》,并根据情况,填制《税务检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事宜,征收环节应结清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4)到管理环节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2、将有各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 (4)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审核注销 1、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受理的有各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纳税人附送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更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给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三)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程序进行处理。 (四)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定期制作《注销纳税人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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