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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8702/2021-04826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标      题: 《大安市城区公交运营模式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8702/2021-04826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标      题: 《大安市城区公交运营模式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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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安市城区公交运营模式改革方案》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有城市公交公司1家,为大安市诚信城市公交有限公司。现有燃油车110台,均以挂靠形式经营。受多方面历史原因的制约,我市城市公交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特别是去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城市公交客流断崖式下降,运行期间每个班次只能搭载乘客2至3人,有时甚至空车运行,造成了部分公交车经营者多次上访。为提高我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彻底解决公交车运输成本过高,保证公交正常运营。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由交通局牵头起草了《大安市城区公交运营模式改革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

  三、制定总体思路

  本《工作方案》分七个方面,分别是实施背景、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总体思路、主要措施、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与职责任务,符合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符合我市公交运营市场实际情况。在制定过程中,按照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完成社会风险分析报告和社会稳定评估报告等前置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印发。

  四、《工作方案》制定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大安市城区公交运营模式改革方案》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按照“政府引导、民营参与、特许经营、保障服务”的总体原则,有序推进城市公交改革,兼顾各方合法利益,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一)依法理顺公交经营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依法终止被收购车辆公交经营权。

  (二)推进公交管理体制改革

  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由现行的行政许可转变为特许经营。由市政府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制定公交特许经营投资者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运营投资者,组建新的城市公交公司。  

    (三)进行公交线网规划

  采取科学方法,优化现有城市公交线路走向,解决现有公交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公交分担率,满足居民出行需求。

  (四)公交站场规划建设

  新城市公交公司必须符合有关城市公交规划标准,须有办公场所至少1000平方米,硬化停车场不少于1万平方米,充电桩满足充电需求,设立专业维修车间和库房。

  (五)新运力投放

  新城市公交公司,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购置8.05米长新能源电动公交车,配备投币刷卡、语音报站、监控定位等相关设施设备,根据大安市实际公交需求量,保证群众出行需求。

  (六)建立健全公交运营保障机制

  对65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残疾人免票乘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政策性补贴等,待改革正式实施后,由财政纳入预算,保证运营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七)组建新城市公交公司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运营投资者,突出公交公益性,由市政府和中标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新城市公交公司。新城市公交公司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其中,市政府出资1000万元,中标投资者出资3000万元。中标投资者持股比例为75%;市政府持股比例为25%。

  新城市公交公司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权,负责支付旧车回购新能源车购置资金,组织公交运营,建立健全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按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优化公交班线、调整公交班次,为群众提供优质公交出行服务。

  (八)现有经营车辆的处置办法

  1、开展评估工作。

  委托中介机构对原营运车辆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2、同意车辆收购的处置办法。

  (1)收购资金。

  本着市场化原则,收购资金由新组建的城市公交公司自行承担,由新城市公交公司注资到专用账户支付。

  (2)实施收购。

  根据拟收购车辆的评估结果,对同意车辆收购的实施补偿。

  ①新城市公交公司通过媒体公告、现场公示等多种方式,向经营者公布收购事宜。收购时限为公告发布之日后的20日(含20日)内。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含5日)内签订协议并交车的,每台车奖励配合奖金20000元;第6日至10日(含10日)内签订协议并交车的,每台车奖励配合奖金10000元;第11日至第15日(含15日)内签订协议并交车的,每台车奖励配合奖金5000元。

  ②同意收购的城区原公交经营者在发布公告之日起向新城市公交公司提交同意收购申请;

  ③新城市公交公司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审核;

  ④新城市公交公司与通过审核的原公交经营者签订《协议书》,并向其支付收购金,原经营者退出公交运营市场,原运营车辆归新城市公交公司所有并统一处理。

  3、放弃车辆回购的处置办法。

  实际经营者在收购期限内未签订协议并未交车的,视为车主自动放弃收购。放弃收购的经营者的原有运营车辆到达报废年限或经检测到报废标准时,不更换新能源车辆的,无条件退出公交运营市场;同意更换新能源车辆的经营者,可继续依法运营,也可采取与新公司合作的方式依法运营。继续依法运营的必须服从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线路调配;放弃收购的经营者的原有运营车辆未达到报废年限或经检测未到报废标准时,必须依法上线运营,也可更换新能源车辆。

  (九)原公交实际经营者安置

  对公交改革涉及的人员,主要安置岗位为驾驶员,按签订协议和交车的先后顺序,优先安置同意收购营运车辆的实际经营者,由新城市公交公司按照购买新能源车辆数量,实行每车一人的原则予以工作安置,安置人员须符合身体健康并持有A1或A3驾驶证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满足《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定期考核。

  (十)市政府成立大安市公交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 于啸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梁延永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 员: 刘旭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

      祖冠宝 市发改局副局长

      王雨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怀乾 市交警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公交改革日常工作,梁延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根据改革工作需要,各单位职责任务如下:

  1.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完成《大安市城区公交运营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大安市城区公交运营模式改革实施方案风险分析报告》、《大安市城区公交运营模式改革实施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大安市城区公共交通专线规划(2020-2030)》组建新城市公交公司,做好运营组织等具体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等,优化公交班线布局和班次调整,加强城市公交经营管理和政府注册资金的使用监管。

  2、市公安局:配合查处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客运秩序。对阻挠、破坏公交改革依法从严予以打击。交警大队安排专人,办理新公交车上户手续。

  3、市财政局:负责新公司资金注入,协助市交通局落实公交改革新能源车购置政策性补贴以及退坡资金的使用,老年人、残疾人乘车补贴等相关工作。

  4、司法局:对公交改革相关法律问题的指导,对以市政府名义起草发布的公交车改革相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5、市发改局:会同交通局核定各公交线路经营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