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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0-15574
分  类: 工商 ; 意见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0〕6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0-15574 分  类: 工商 ; 意见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0〕68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0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068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吉政办发〔20103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组织,工商、经济、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粮食商务、文体、卫生、广电、质监、安监、食药监管、烟草专卖、农业、农机、畜牧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措施,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接受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并通知移送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与接受部门要及时沟通。

  三、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广告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原油、成品油、煤炭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备案方可从事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消防安全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市政公用市场、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围绕上述市场开展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粮食和商务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屠宰、酒类流通、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报废车回收、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直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水路运输业务、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加工(含小作坊)、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卷烟零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认真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同时,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信息员和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三)把握政策,分类治理。要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使其合法经营。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暴力抗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并依法严惩。要研究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中适用的法律问题,及时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附件:1.大安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案件移送函(试用)。

年十一月三十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意见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130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