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函〔2017〕12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建立大安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吉民电〔201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统筹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类事项。决定建立大安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职能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二)统筹做好低保家庭、受灾人员、特困人员、孤儿、贫困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三)督导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其他事项。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各类困难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人民法院:加强困难群众司法权益保障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涉及困难群众权益的案件。
(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惩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
(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将困难群众基本保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五)市监察局:依法调查处理困难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
(六)市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助学、助困等活动,加强对困难群众的亲情关爱。
(七)团市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志愿服务为主体的社会互助活动;同时,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困难帮扶工作。
(八)市妇联:协助做好孤儿、单亲母亲贫困家庭等困难人群帮扶救助工作。
(九)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相关规划。
(十)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助学政策的组织实施;指导并督促各学校、幼儿园落实资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十一)市公安局:协助民政部门落实无身份证明的流浪乞讨救助对象、不明身份的救助对象的籍贯、住址等相关户籍信息;协助弃婴救助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十二)市司法局:负责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纠纷调解;保障困难群众涉及法律事务获得有效、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十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各项困难群众救助管理办法;负责各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十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做好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与困难救助的衔接工作;落实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政策;协调做好低保对象就业状况认证工作。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城镇廉租住房政策;负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十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指导、督促各医疗机构落实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参与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负责弃婴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无监护人精神病人以及经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异地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风险评估和鉴定工作。
(十七)市审计局:对涉及困难群众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相关资金的审计监督。
(十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强对困难群众政策实施的宣传工作,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报道困难群众事件。
(十九)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工作。根据需要对城乡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临时救助、协调有关部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贫困残疾人劳动技能免费培训等帮扶救助工作,协调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
(二十)市扶贫办:指导各乡镇做好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作用,帮助贫困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发展增收产业,促进贫困户脱贫。
(二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药品研制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医疗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市农业局:负责对申请救助和现保障家庭在我市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进行核对。
(二十三)市社保局:负责对申请救助和现保障家庭是否为社保开支金额进行核对。
(二十四)市编办:对全市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和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于啸洋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伞海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冯国春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赵树杰 市法院院长
张 华 市检察院检察长
于永翔 市监察局局长
张德才 市政法委副书记
邢宝金 团市委副书记
曲 燕 市妇联主席
李启坤 市财政局局长
刘立刚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赵克武 市教育局局长
赵德平 市司法局局长
朱永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学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丛建山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刘占林 市审计局局长
刘永波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黄金光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刘晓君 市扶贫办主任
徐晶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齐 全 市农业局局长
张殿全 市编办主任
陆明辉 市社保局局长
刘晓伟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永尧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宋有志 市民政局副局长
大安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宋有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四、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1.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成员参加,一般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2.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或相关负责同志(联络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
(二)政策会商制度。
在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上,成员单位之间加强协调和沟通力度,必要时共同研究,对意见分歧大而又涉及大局的,由办公室及时协调处理,必要时可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审议,确保各项困难群众救助政策的出台能够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三)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出台的救助政策措施、实施救助情况,经验做法、存在不足及工作打算等内容。重要困难群众救助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地将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建立民政部门主导、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配合的对接顺畅、责任明晰的“困难群众财产、收入和支出状况信息核对制度”,实现困难群众基本信息的充分共享,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和精准施助水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