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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7-09108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进行自查整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函〔2017〕2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7-09108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进行自查整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函〔2017〕2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大政办函〔201720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进行自查整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重点

  (一)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1.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其它方式举借债务,或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2.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3.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5.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1.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或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2.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

  3.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4.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二、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落实任务。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检查整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作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工作重点,全面梳理查找问题,落实责任,制定措施,确保在集中检查之前完成自查整改,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和行政问责风险。

  (二)要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今年320日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如果存在上述问题请自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备案(附相关资料),不存在上述问题出具承诺书报送市财政局,以上报送材料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材料报送市财政局7710房间。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市政府备案。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