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安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达到农民增收、农业强市的目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三品一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
一、奖励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在本市区域内拥有固定种养殖生产基地,产品质量稳定,且通过有资质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组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二、奖励范围
从2018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对上一年获得过有资质机构认证“三品”证书的生产组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奖励范围是上年度首次获证的和有机产品第一年再认证的,获证日期以认证证书、登记证书或批复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奖励条件
(一)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并取得认证证书或获得批复文件的;
(二)产地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并具有一定规模的;
(三)标识使用规范,没有违规使用标识的现象;
(四)在各级检测机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中检测合格的。
四、奖励标准
(一)初次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最低奖励额1万元,初次有多个产品获得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增加0.1万元、每个初次获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奖励最高限额为1.5万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与产品复查换证组织不给予奖励。
(二)初次获绿色食品认证的,最低奖励额2万元,对初次有多个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的,每增加1个产品奖励0.3万元,对获证单位最高奖励限额为4万元;对绿色食品续展换证组织原获奖产品不给予奖励。
(三)获有资质机构认证的有机产品,新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一年再认证的给予奖励1万;以后年度再认证不再给予奖励。
(四)获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获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每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由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年初由农业部门根据上年奖励结果提出年度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审批。
六、奖励程序
(一)每年3月底之前,获证(批)日期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有资质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组织;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向“三品一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申请表;
2.有效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企业资质文件;
4.各项管理制度和生产记录档案目录(具体内容由申报主体存档备查);
5.能够证明企业荣誉和业绩的相关材料。
(二)市农业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组织进行审核,形成审核结论,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三)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由农业局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奖励资金。公示如有异议,由农业局进行复审核实。
(四)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奖励;已获得奖励资金的,由农业部门负责追回。
1.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现使用违禁物质或产品检测安全指标超标的;
3.破坏农业环境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
七、附则
(一)本办法有效期3年,期满废止,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