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函〔2016〕4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6—2017年大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
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2017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函〔2015〕20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2017年大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大安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中的采购分为三个类别,即: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服务类采购。
二、《目录》中的采购人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目录》中的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四、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监督下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对于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燃料等常用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对于车辆维修、广告、印刷、会议服务等实行定点采购。
(二)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五、《目录》中的门槛价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所列项目的一次性采购额度,是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应集中报送,以便形成政府采购规模,节省采购资金。采购额不足门槛价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采购项目属于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应到协议供货单位或定点采购单位进行采购)。
六、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实行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的管理方式。各采购人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月份、季度和年度采购计划,并在每年1月底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七、各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16-2017年大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大安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