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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8-11461
分  类: 文物 ; 意见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9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8〕4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8-11461 分  类: 文物 ; 意见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9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8〕4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9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840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标识,是全体人民的宝贵财富。文物承载历史,传承文化,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大型基本建设破坏文物本体及文物风貌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文物遗址和墓葬被盗掘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加之文物安全工作面临的属地管理责任缺位、执法机构队伍薄弱、安全经费和执法设备不足等问题,全市文物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亟需我们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夯实文物安全工作基础,保障我市文物事业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 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5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健全领导体系,明确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成立以分管市级领导为组长的文物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场站、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评比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要建立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和组织机构,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要明确我市区域内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公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广新局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并要依法制定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督促、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公安局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宗教部门负责会同文广新局、旅游发展、城建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明确直接安全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文物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文广新局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的管理规定,明确文物保护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落实管理或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市政府承担,文广新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文物保护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二、完善文物安全措施

  落实安全责任制。市政府与乡(镇)和街道要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乡(镇)和街道与不可移动文物所分布的村和社区也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逐级签订,层层落实,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文广新局要与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并公示公告文物安全保护直接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广新局要建立登记、发布机制,建立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

  做好安全预防工作。文广新局要定期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古村落民居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道路交通、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开发等各类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手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设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博物馆要与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动,实现一键报警。

  加强安全检查巡查。文广新局和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督、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监测,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文物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文广新局执行“县级季检”,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日检、部门周检、单位月检”,没有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周检、单位月检”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加大随机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文广新局要加强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文广新局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市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

  坚决打击文物违法和犯罪行为。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湿地办、民族宗教事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追责部门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强化文物安全保障

  加强执法力量。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文物执法责任。有文物分布但未设立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要将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场)、街道,要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的作用,各地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基层文物安全。

  落实文物安全经费。财政局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文物安全经费落实情况要纳入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财政局要优先对地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方式参与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树立全社会文物保护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每年至少举办1期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培训班。应将文物保护普法宣传纳入党校教学内容。引导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健全文物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

  十一建立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发事件的,要按照《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应对处置。文广新局在收到事故、案件或突发事件报告后,要按规定时限向市政府和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责问责机制,严格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严密责任划分原则,界定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责成为工作常态。文广新局应当建立完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

  各乡镇(场)、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大安市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大安市文物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大安市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东颖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士   市文广新局局长

      伞海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韩 雷   市公安局政委

      刘遇忠   市法院副院长

      李永军   市检察院副检察

      刘旭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都基岩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孙艳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谷志君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丽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俊荣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赵颖涛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华 北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邹作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殷彦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韵飞   市粮食和商务局副局长

      李晶莹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孙凤杰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爱国   市档案局副局长

      于长永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石玉华   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海露   市林业局副局长

      于红军   市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

      徐庆峰   市水利局副局长

      纪中锋   市灌区管理局副局长

      胡天秋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殿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向荣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肖 松   市党校副校长

      许 涛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赵永吉   市湿地办主任

      高万利   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副队长

      孟祥炜   安广镇镇长

      刘宝军   舍力镇镇长

      王再峰   两家子镇镇长

      王书峰   大赉乡副乡长

      张艳萍   月亮泡镇副书记

      冯守辉   太山镇副镇长

      陈秀英   新平安镇副书记

      范伟亮   丰收镇副镇长

      肖德民   大岗子镇副镇长

      于久庄   龙沼镇副镇长

      吴庆涛   叉干镇副镇长

      沈海峰   四棵树乡副乡长

      李向革   联合乡副书记

      汤 溯   红岗子乡副书记

      张春光   乐胜乡副书记

      管春涛   烧锅镇乡副书记

      杨雪松   新艾里乡副乡长

      王成士   海坨乡副乡长

      张平远   大安马场副场长

      杨建奎   东风马场副场长

      曹向阳   风水山牧场副场长

      武立志   五间房水库副场长

      葛汝森   东方红农场工会主席

      李迎辉   安北街道主任

      刘 含   长虹街道副主任

      苏忠武   锦华街道副主任

      吕晓燕   临江街道副主任

      刘春城   慧阳街道副主任

      张自海   市法制科长

      张宝军   市博物馆馆长

      姚雨池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大安市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主任:王俊荣(兼)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