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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6-09112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 ; 通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14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消防大队)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6〕1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6-09112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 ; 通告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14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消防大队)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6〕1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4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方案 

  为推进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实现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全覆盖、无盲区、无盲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以“网格化”排查为载体,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充分整合全社会消防监管力量,不断拓展火灾隐患排查覆盖面,全面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努力实现消防监管全覆盖、无盲区、无盲点,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钱孔亮为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永尧、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李志国为副组长的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李志国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目标 

  明确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自然村的“网格化”组织,发挥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局派出所和基层巡防队伍“三级警力”作用,以行业部门为线、以各社会单位为点,重点强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三级隐患排查网格,努力实现“四个百分之百”的目标,即“十个一”工作标准落实率100%、社会单位排查率100%、火灾隐患整改率100%、宣传教育培训率100%。通过开展“网格化”隐患排查试点创建活动,打造一批样板单位,示范带动、典型引路,全面推进“网格化”排查,有效预防亡人火灾特别是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四、工作标准 

  全面落实“网格化”“十个一”工作标准,即:完善一套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成立一个排查整治领导组织、组建一批专兼职或义务排查整治队伍、设置一块“网格化”责任“三定”(定主体、定任务、定标准)图、签订一份消防安全责任书、印发一份消防安全自查标准、统计一份辖区单位场所底册、建立一套排查整治台帐、制作一批固定消防宣传图板、张贴一批防火标语通告,实现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水平和社会单位自我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有效控制火灾总量,最大限度预防减少亡人火灾。 

  五、工作内容 

  按照“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思路,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延伸工作触角,逐步建立“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一)划分三级网格。市政府作为“大网格”,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网格化”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为“中网格”,负责本地、本行业“网格化”排查工作,并组织开展辖区的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社区(行政村)为“小网格”,以辖区主要道路、居民楼院、村组为基本单元划分“小网格”,负责开展火灾隐患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排查。 

  (二)明确隐患排查职责。市政府对全市“网格化”排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火灾形势,制定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同时立足实际,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乡镇(街道)对本地“网格化”排查工作进行领导,制定工作措施,督促本地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社区(行政村)负责社区(行政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按照主要道路、居民楼院、村民小组,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小网格”,明确各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分包,每个“小网格”都要成立隐患排查队(村民小组隐患排查队、沿街单位隐患排查队、居民楼院隐患排查队),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村民小组隐患排查队负责对本村民小组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沿街单位隐患排查队由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责任区内沿街社会单位进行消防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居民楼院隐患排查队负责对居民楼院内的社会单位和住宅楼消防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居民消防安全素质。在检查过程中,将单位(楼院)基本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情况进行逐一登记。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明确消防监督人员分包单位;市公安局派出所负责一般单位场所的日常检查和宣传培训,明确派出所民警分包社区(行政村),负责进行消防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保安、巡防队员负责辖区内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防火间距的日常巡查。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行业监管责任,全面做好本行业系统内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清剿工作。 

  社会单位要强化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三)落实六项制度。为规范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六项制度。 

  1.逐级分包责任制度。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分别包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分包各社区(行政村),各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分包各村组、居民楼院。各级分包责任人要定期深入实地督促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消防监督人员及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要深入网格,配合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纳入监管的单位,要逐一明确监管主体,逐级申报。 

  2.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集中排查。社区(行政村)及各村组、居民楼院的隐患排查人员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保安、巡防队员和乡镇(街道)消防队员每天要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市公安局派出所每周组织对列管单位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抽查。 

  3.督办移交制度。隐患排查人员及保安、巡防队员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严重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由乡镇(街道)移交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或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履行书面移交手续;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市公安消防大队,由市公安消防大队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处理。 

  4.宣传培训制度。在开展隐患排查的同时,要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督促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安全培训,积极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要建立消防宣传阵地,结合本辖区实际设立宣传栏、宣传橱窗及居民楼道消防警示牌等,在辖区“九小”场所张贴消防安全“提示牌”;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本辖区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和火灾隐患排查专、兼职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5.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联席会议成员由“网格化”领导小组成员、各分包责任人、派出所分包民警、公安消防机构联系人、隐患排查工作人员以及辖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研判辖区火灾防控形势,查摆消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交流经验做法,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6.问责工作制度。在火灾隐患排查行动开展过程中,对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将实行责任追究;由于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亡人火灾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七查内容。在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针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七个必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必查。未办理的督促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查。凡发现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责令立即改正; 

  3.违法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章进行电焊作业等情况必查。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改正并移交公安派出所予以拘留; 

  4.灭火器材配备及维护管理情况必查。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5经营、生产、储存场所人员留宿情况必查。违反规定留宿的,责令立即改正; 

  6消防安全提示牌悬挂及管理情况必查。未悬挂的,督促其悬挂; 

  7.从业人员具备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必查。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培训到位。 

  (五)建立三项登记。辖区单位“户籍化”管理登记,按照排查职责对所排查单位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隐患排查工作情况登记,对所排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情况及其处理情况逐一登记;对辖区单位开展的宣传培训工作情况逐一登记。 

  六、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5日至4月20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实施“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人员,明确工作标准,明确整治措施,明确奖惩办法。 

  (二)抽查检查阶段(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12月21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实行三级网格排查,逐个网格、逐个街区、逐个院落、逐栋建筑、逐个单位、逐个门店全面进行隐患排查。排查整治期间,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并重点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摸底登记与隐患排查相结合;二是张贴安全提示牌与隐患排查相结合;三是宣传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相结合,对商业聚集区、沿街门店、“九小”场所、居民楼院等进行全面排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2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将对全市“网格化”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网格化”隐患排查是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保障,更是推进“四大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保障工作落实的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二)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网格化”隐患排查贯穿火灾隐患排查行动始终,历时长、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市公安消防大队要主动当好参谋,发挥主力军作用,指导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和试点创建工作,并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权限对各自列管重点单位进行排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部门、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内部工作制度,形成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单位进行排查,统筹隐患排查工作,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工作开展的坚强合力。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杜绝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三)加强督导,严格奖惩。市政府将把“网格化”隐患排查工作纳入督查内容,定期检查督导。把“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消防工作年终考核重点,对工作措施不落实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1.大安市网格化排查“大网格”任务分工表 

  2.乡镇(街道)网格化排查登记表(中网格) 

  3.社区(行政村)网格化排查登记表(小网格) 

  4.行业系统网格化排查登记表 

  5.吉林省12类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标准 

  附件:1 

  大安市网格化排查“大网格”任务分工表 

  序号 领 导 

  任务分包 乡镇(街道) 市公安消防大队督导人员 “网格化”排查办公室 

  市政府督导人员 大队督导人员 

  1 杨继承 市区各街道 李志国(消防) 李文勋 杨继承 

  2 乐胜乡、大赉乡 张 磊(消防) 

  3 太山镇、新平安镇 

  4 海坨乡、大岗子镇 

  5 李文勋 安广镇、丰收镇 安庭赫(消防) 

  6 红岗子乡、联合乡 

  7 月亮泡镇、叉干镇 

  8 李永尧 龙沼镇、新艾里乡 王长风(消防) 

  9 舍力镇、四棵树乡 

  10 烧锅镇乡、两家子镇 

  附件:2 

  乡镇(街道)网格化排查登记表(中网格) 

  序号 乡镇(街道) 单位名称 单位消防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存在的 

  火灾隐患 整改 

  情况 网格化排查小组 

  消防机构 

  检查人员 乡镇(街道) 

  检查人员 

  1 **乡镇 **单位 

  **单位 

  **单位 

  2 **街道 **单位 

  附件:3 

  社区(行政村)网格化排查登记表(小网格) 

  序号 社区(行政村) 一般单位 单位消防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存在的 

  火灾隐患 整改 

  情况 网格化排查小组(队) 

  公安派出所检查人员 社区(行政村)检查人员 

  1 **社区 **单位 

  **单位 

  **单位 

  2 **行政村 **单位 

  附件:4 

  行业系统网格化排查登记表 

  序号 行业系统名称 检查单位 消防对口部门 存在的 

  火灾隐患 整改情况 检查人 检查时间 

  1 市卫计局 **医院 

  **医院 

  **医院 

  2 市教育局 **学校 

  附件:5 

吉林省12类单位场所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5.内部装修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6.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 

  8.营业期间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并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10.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1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2.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3.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2.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3.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4.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 

  5.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6.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8.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处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每天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4.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数量及净宽度。 

  5.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擅自使用电气设备和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商场、市场内部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四周不得违章搭建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7.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电子屏等障碍物。 

  8.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市场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9.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10.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11.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2.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及走道的宽度应计算确定,且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米,其它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米。 

  3.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4.设置在多层建筑、裙房以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应设置封闭楼梯间;设置在一类高层以及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5.商场、市场内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摊点等动用明火场所,必须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靠外墙设置,与其它经营部分实行有效分开。 

  6.附设在商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 

  7.设置在高层建筑的商场、单层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场及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8.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场、市场,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且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0.应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11.内部装修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验收规范》,严格限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管理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完善消防安全档案资料。 

  4.营业期间时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楼梯间堆放杂物,严禁在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门窗等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障碍物。 

  5.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6.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7.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8.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9.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宾馆、饭店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型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板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转门、吊门和卷帘门,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门槛、门帘,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安全出口顶部、疏散通道等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3.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能够远程控制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从内部开启,并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提示。 

  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宾馆饭店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件必须完整,联动正常,报警阀前后的阀门、通向延时器的阀门始终处于开启状态;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消火栓泵、喷淋泵应完好有效。 

  6.客房内感烟探测器、洒水喷头、防毒面具和强光手电等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房间内需设置疏散指示图;自动报警设施能够实现联动。 

  7.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油烟道应定期清理;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和保养;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自动切断装置;按照要求设置感温探测器和洒水喷头。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2.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学生宿舍应指定专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教学楼、宿舍、食堂、图书馆、室内体育场等场所门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每半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7.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演练。 

  8.加强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10.厨房的排烟罩应当每天擦拭一次,每月清洗一次,排烟管道应由专业公司每季度清洗一次。 

  11.在建筑内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2.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体师生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应超过3层;当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且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4.建筑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 

  5.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等处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厨房使用燃气灶具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7.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医院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建筑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2.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安全档案资料。 

  3.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对病房楼、手术部、氧气储罐(氧气瓶库)、变配电间、药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4.保证医院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5.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锁闭、堵塞和堆放杂物,不得在走道上加设病床,楼梯间的防火门必须保持常闭状态。 

  6.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病房楼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在病房区以外的专门场所设置加热食品的炉灶应当明确专人管理。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8.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9.加强对患者和陪护人员的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10.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1.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病房楼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管廊等。 

  2.病房楼内严禁违规设置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藏间。 

  3.高层病房楼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多层病房楼楼梯间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米处。 

  4.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设置明显标志。 

  5.建筑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疏散走道、楼梯间不应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件应当完整好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7.大于等于200张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应按要求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车通道等处应设置“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类标识。 

  养老院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所在建筑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2.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夜间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检查档案。 

  4.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堆放杂物。 

  5.严格按照规范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6.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管理规定,不得采用明火取暖、超负荷用电.拉接临时电线.使用非医疗电热器具。 

  7.严禁违规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品;对设有高压氧气房、医用气体护理房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8.加强对老年人的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保证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9.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0.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养老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养老院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志应当设置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 

  4.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5.养老院等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养老院的厨房使用燃气灶具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的排烟罩应每天擦拭,每月清洗,排烟管道应由专业公司每季度清洗。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3.每天组织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4.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5.加强火源管理,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审批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6.生产加工作业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当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8.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9.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保证消防水源充足,按照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米,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无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3.建筑各功能分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生产车间及宿舍等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上锁;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 

  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确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 

  6.生产加工车间、宿舍外墙门窗严禁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8.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9.配电线路应按照规范敷设,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10.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当天的使用量;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2.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3.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每月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域,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6.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转岗的员工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7.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不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储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要求。 

  2.应当在生产区、储罐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 

  3.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应当按规范要求设置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干粉、泡沫液等灭火药剂。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安装,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其设备必须设置避雷、防静电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紧急事故处理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有效,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完好、醒目。 

  5.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水泵房应当与其他部位做防火分隔,设置甲级防火门、应急照明灯;消防给水系统管道阀门应当保持开启,主备泵应当能自动切换。 

  体育场馆会堂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3.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严格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5.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使用期间,应当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7.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8.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馆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10.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1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12.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3.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场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体育场馆、会堂建筑疏散楼梯出入口严禁用防火卷帘封闭,合用前室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封闭;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3.体育场馆、会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宜按不同方向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5.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6.体育场馆、会堂建筑内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高层体育场馆、超过3000个座位的多层体育场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体育场馆观众厅,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一类高层体育场馆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体育场馆和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多层体育场馆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按二级负荷供电的体育场馆、会堂建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体育场馆、会堂建筑及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工棚、办公区域应当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作业现场应当严格落实防火监护措施。 

  4.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5.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保证临时消防供水。 

  7.严禁在在建工程内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8.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厨房操作间、锅炉房与办公用房、宿舍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m。 

  2.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3.按要求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 

  4.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体积超过30000立方米(单体)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平方米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当便于消防人员操作,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当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且管径不应小于100mm。 

  6.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7.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当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当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8.在建工程的外保温、外墙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防火设计、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9.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10.高层建筑外脚手架.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外脚手架、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依法经消防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2.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同一高层、地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6.建筑内不应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8.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4.一类公共建筑、塔式建筑、高度超过32层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5.高层建筑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量应符合要求,屋顶检查用消火栓压力显示正常,室内外消火栓设置符合要求,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6.高层、地下建筑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应当保障工作压力正常;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7.高层、地下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工作正常,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的播放或警报声压级符合要求,系统控制主机控制程序及联动方式设置符合要求。 

  8.高层、地下建筑内机械防排烟系统排烟阀、送风阀或自然排烟口严禁遮挡,防排烟风机、排烟阀、送风阀应能远程控制启动,手动操作排烟阀、送风阀能够连锁启动相应风机,风速、风压符合要求。 

  9.高层、地下建筑消防用电应符合相应负荷级别要求,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灯的设置数量、位置及照度应符合要求。 

  10.高层、地下建筑防火门、防火卷帘工作正常,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常开式防火门能够远程控制关闭并反馈信号,防火卷帘能够远程联动控制,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三合一”“多合一” 

  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根据实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监督公示牌,注明名称、地址、面积、经营性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监督主责单位及场所消防安全承诺和举报电话。 

  3.应当建立健全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4.应当按要求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5.不应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不应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应使用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6.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多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商业店铺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2.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3.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 

  4.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并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5.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6.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使用聚氨酯类以及在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7.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8.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疏散通道,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