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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5-61386
分  类: 土地 ; 通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29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土局)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5〕38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5-61386 分  类: 土地 ; 通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29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土局)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5〕38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01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单位建设活动临时用地。

  第四条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内的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和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国土资源局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既要满足建设项目生产用地需求,又要做到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严禁乱占滥用土地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需要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七条 临时用地补偿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对土地造成破坏或损失,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补偿费用,临时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力恢复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临时用地补偿按照不同地类、对土地破坏程度和用地时期等因素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面积×征地产值标准×补偿倍数。

  (一)表层土破坏严重需要复垦的补偿标准。

  表层土破坏严重需要复垦包括钻井泥浆坑、管线沟、生活垃圾坑以及取土场等各种剥离表层土沟(坑)口的临时用地;污染土地(油、水淹地等)、堆料场等需要客土复垦的临时用地。

  1.菜田、水田、旱田、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按不同地类征地产值标准计算,有青苗的补偿标准为3.5倍,无青苗的补偿标准为2.5倍。

  2.林地用地补偿标准。

  按旱田征地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2.5倍。

  3.人工牧草地、天然牧草地补偿标准。

  按不同地类征地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2.5倍。

  4.未利用土地补偿标准。

  按天然牧草地征地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2.5倍。

  (二)表层土压占严重的补偿标准。

  表层土压占严重包括大型机械设备、重型车辆以及其他车辆多次碾压造成土壤板结的临时用地;污染土地(油、水淹地)较重以及堆料场等不需要客土复垦的临时用地。

  1.菜田、水田、旱田、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按不同地类征地产值标准计算

  (1)开化后-播种前(3月10日—4月10日)用地,收割后—封冻前(10月10日—11月25日)用地,补偿标准为2倍。

  (2)播种后—收割前(4月11日—10月9日)用地,补偿标准为3倍(包括1倍青苗补偿)。

  (3)封冻期(11月26日—次年3月9日)用地,补偿标准为1倍。

  2.林地用地补偿标准。

  按旱田征地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2倍。

  3.人工牧草地、天然牧草地补偿标准。

  按不同地类征地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2倍。

  4.未利用土地补偿标准。

  按天然牧草地征地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2倍。

  (三)表层土压占较轻的补偿标准。

  表层土压占较轻包括轻型车辆碾压次数较少、临时存放设备、堆土等对土壤表层未造成板结的临时用地;污染土地(油、水淹地)较轻的临时用地。

  1.菜田、水田、旱田、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按不同地类征地产值标准计算

  (1)开化后—播种前(3月10日—4月10日)用地,收割后—封冻前(10月10日—11月25日)用地,补偿标准为1倍。

  (2)播种后—收割前(4月11日—10月9日)用地,补偿标准为2倍(包括1倍青苗补偿)。

  (3)封冻期(11月26日—次年3月9日)用地,补偿标准为0.7倍。

  2.林地补偿标准。

  按照旱田征地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1倍。

  3.人工牧草地、天然牧草地补偿标准。

  按不同地类征地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1倍。

  4.未利用土地补偿标准。

  按天然牧草地征地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0.7倍。

  第九条 用地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提交项目批复(或核准)文件;

  (三)与原土地使用者(国有)或所有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四)提供临时用地勘测图件;

  (五)使用农用地提供土地复垦方案;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需由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交付原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使用。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