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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1-06733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3月21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1〕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1-06733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3月21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1〕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21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发〔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各类燃气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城市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行业属高危行业,燃气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市强化措施,积极开展燃气市场治理整顿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已成为影响燃气市场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进一步治理和规范,使全市燃气市场达到审批手续完备、各类证件齐全;设计施工规范、质量安全达标;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宣传到位、服务规范优良;隐患彻底消除、行业安全生产。

  (一)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一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场所,由市住建、安监、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逐一检查,落实整改查出的事故隐患。二是取缔不合格燃气经营场所,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业户予以取缔,经取缔又擅自经营的,要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设施,并予以处罚。三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具备燃气经营条件的企业,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规范燃气工程市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要严格履行燃气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程序,由市住建、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燃气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燃气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二是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不得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要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所有燃气工程项目都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燃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要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四要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燃气工程,对未经审查审批的管道燃气、液化气站点等燃气工程,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单位要无条件拆除已安装的管网,退还向用户收取的建设资金并承担工程拆除的全部费用。

  (三)规范燃气器具经营场所。加强对燃气器具经营场所的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大对燃气器具经营场所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决杜绝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行为的发生。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保证设施、设备和运行人员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燃气安全管理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燃气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好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燃气发展规划,负责燃气工程的审查、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的初审。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燃气企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工商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燃气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改造、维修和报废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的考核及其监督管理;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及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运输管理所负责加强对公路上燃气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

  (六)市公安局负责对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市消防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对生产、储存、经营燃气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八)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燃气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加大技防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安全运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主干管网、居民小区管网、用户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的巡查巡检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凡居民小区管网腐蚀严重存在泄漏隐患的,要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凡用户系统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建筑工程,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不得为其供气。

  四、进一步加大燃气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的形式,向企业经营者和广大用户宣传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用气和燃气泄漏安全防护、救护等应急处理常识,燃气经营企业要印发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发放到每个用户手中,切实提高群众的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能源 安全生产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