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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1-06764
分  类: 行政强制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6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1-06764 分  类: 行政强制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61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30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做好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和《吉林省行政强制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2011年11月30日前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含有行政强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均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内。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法律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5、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组织;

  6、其他实施行政强制主体。

  二、清理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内容

  1、是否设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了规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做出扩大规定;

  3、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相一致;

  4、其他有关行政强制内容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性质、行政强制种类以及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

  2、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性质、执行的方式以及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3、其他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内容。

  三、清理工作具体分工

  (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以市政府和市政府

  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逐件填写《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见附件1),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组织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的部门负责清理。因政府机构改革,原有机构撤销、职能调整、名称变更的,由目前实施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逐件填写《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见附件2),依法作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由省级行政机关负责统一清理。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见附件3),提出保留、撤销、停止实施行政强制的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机关负责统一清理。

  (四)各乡(镇)政府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并将清理情况报市政府。

  四、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各部门承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应当于2012年1月1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的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法制办于2012年1月30日前,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上报的以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依法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公布我市行政强制专项清理结果。以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部门自行公布。

  (四)全市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并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此次清理工作是保证行政强制

  法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清理任务。

  (二)全面清理、依法审定。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对行政强制的各项规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对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修改、调整、取消或者废止。

  (三)加强沟通、指导和协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清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及时解决,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魏传雷 联系电话: 5220724

  附件:1.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2. 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3.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4.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填写说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强制 清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