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2-24434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2月28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函〔2012〕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2-24434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2月28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函〔2012〕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8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政办函〔20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大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可能对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危害,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事故处置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以及“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安办、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盐业公司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启动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审议批准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报告;

  (五)依法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六)按规定程序发布有关重要信息等。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食安办具体承担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安排媒体采访。

  (三)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四)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监察,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协助开展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七)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治、重大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协调开展应急救援、重大食物中毒卫生学调查、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查处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市粮食和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保障,以及生猪屠宰环节和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十四)市盐业公司负责食盐及盐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食盐及盐产品的行为。

  (十五)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具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组成。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

  (二)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具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场指挥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查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危害;

  3、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相关具体问题;

  4、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提请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5、向市政府、市食安委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6、根据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协调安排媒体采访,统一、规范地发布或提供有关信息;

  7、完成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及工作职责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综合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安办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有关食品安全专家共同参加。具体职责:调查事故起因,作出调查结论;协调、指导和实施相关救援工作,督查督办救援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二)事故处理组

  由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共同参加。具体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等。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共同参加。具体职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治和重大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做好重大食物中毒卫生学调查等工作,及时救治伤员,查明事故起因,并提出和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四)案件查办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共同参加。具体职责:组织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侦办工作,掌握、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严肃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五)综合保障组

  由市食安办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共同参加。具体职责:维护事故现场和当地社会秩序稳定;协助各工作组开展工作,保障信息畅通、车辆调配、受害群众物资供应等;收集、整理和汇总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安委报告。

  (六)信息发布组

  在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食安办应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治工作。

  第十四条 队伍保障

  市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健全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明确应急处置人员工作职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委托,采集样本并按规定进行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物资保障

  市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演习演练

  市食安办应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系统总结和评估。各乡镇(街道)、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等,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十八条 宣教培训

  市食安办与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食安办、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九条 监测系统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报告网络,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规范管理和综合利用,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间信息交流平台,加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业局、市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发布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和市粮食和商务局等负责发布食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汇总,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第二十条 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网络,及时研究和科学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加快形成统一协调、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切实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特点等,预测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发现)单位(收治病员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及时向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以及市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或直接向市食安办报告。

  (二)层级报告

  1、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畜牧业管理局、市粮食和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的,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

  2、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食安委报告。

  3、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和市食安委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食安委报告;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和市食安委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食安委报告。

  (三)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2、医疗卫生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所涉相关单位;

  3、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

  4、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四)报告责任人员

  1、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人员;

  2、食品行业从业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五)报告类别及要求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人数或初步判定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

  2、阶段报告:阶段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与变化情况、处置工作进程等,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或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3、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情况汇总,事故鉴定结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等;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通报

  (一)通报内容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危害人数3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通报要求

  1、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向市食安办报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安办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安委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乡镇(街道)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食安办报告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内容包括:事故概况、已采取的措施、预警预测或建议、要求等。市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安委报告,并通报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市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市食安办应会同市委宣传部、吉视传媒、新闻记者站等部门或单位,统一、及时、规范地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市食安办或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可以向市食安办投诉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等行为。市食安办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在5日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公布、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举报或领导批办的涉及有关乡镇(街道)、部门或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安办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并在5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三)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在接到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或核查通知后,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处置。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应急准备

  (一)市食安办应及时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报送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和汇总,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征求食品安全专家意见,研究确定防控措施。

  (二)市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和防控工作;必要时,应向市政府和市食安委报告,并通报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机构。

  (三)市食安办应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跟踪监测、分析和预警,并在报经市政府和市食安委同意后,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由白城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大安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市应急响应范围,应报请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应急响应措施

  (一)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的应急响应

  在本市境内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根据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具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市食安委应急响应

  市食安委在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面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与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以及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组织食品安全专家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3、市食安办应急响应

  市食安办在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作出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市食安委报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毗邻或可能涉及市(区)的食安办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市食安委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督促、指导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可提请上级食安委给予指导和帮助。

  4、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应急响应

  市食安委应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组建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医疗救治、案件查办、综合保障和信息发布等专业工作组;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应根据市食安委的具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食安办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加重、影响范围扩大时,应及时向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事故危害逐步消除、影响范围不再扩散的,应及时向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第二十八条 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确认无危害、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和跟踪落实,并向市政府和市食安委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第六章 后期处理

  第二十九条 善后处理

  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具体包括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以及征用物资补偿、人员安置和补偿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保险机构规范做好受害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员的相关损失。

  第三十条 奖惩

  (一)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总结和分析事故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等,提出进一步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书面报告市食安办;市食安办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或建议,并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委。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食安办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食品安全 预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