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政办函〔20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全市农村供水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特制定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部门规章、地方性相关法规等,结合大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管理体系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乡(镇、场)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在市政府、乡(镇、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事故抢险、供水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化学、毒剂、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工程、净水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因人为因素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5) 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第二章 应急机构职责
第五条 指挥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水利局局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副局长兼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农电公司、市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场)为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及时了解掌握全市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二)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负责乡(镇、场)饮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的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财政局: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经费及时安排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民政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农村遭受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
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农电公司: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电力保障,确保饮水工程电力畅通。
广播电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处理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市水资源、供水规划、设计、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条 乡( 镇、场)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场)成立相应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场)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场)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实施辖区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
第十一条 预防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工作,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0436-5265050),多渠道获取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各乡(镇、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
第十二条 旱情信息
对辖区内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旱灾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启动《大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水污染信息
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化学、毒剂、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信息
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预警
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Ⅳ级(一般) 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对应全市农村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应随之自行启动。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的分类
(一)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饮水安全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布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场)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乡(镇、场)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市级以上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和白城市水利部门备案。
(二)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布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市级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乡(镇)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市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白城市水利部门备案。
(三)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重性饮水安全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布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同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乡(镇、场)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及白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四)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布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1、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做出应急工作部署,同时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场)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白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宣传动员
市广播电视局除适时报道有关发展情况和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中的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作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措施、水资源统一管制和配给及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由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动员市直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第二十条 资金保障
市、乡(镇、场)两级财政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动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物资保障
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由市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第二十四条 应急抢修队伍保障
全市各供水单位应成立各自的抢险队伍,单位领导担任各自的抢险队长,并将其名单报至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农村饮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抢险队伍在接到抢修命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待命。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市、乡(镇、场)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六条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饮水安全 应急预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