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函〔201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主体地位,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任务
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抓紧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凡是2012年底未完成的乡(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三、确保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领导。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确权登记指界人。
(二)注重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讲清楚土地登记的作用,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依法依规。在具体操作上,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尽可能地运用先进技术,确保登记的每一宗土地都能达到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四)优质服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力配合。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农村 土地确权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