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安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相关部门:
《大安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大安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落实工作。按照《吉林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要求,依据草原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的重大意义
牧区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继2011年国家对内蒙、新疆等八省区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以来,今年又把我省等五个省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范围。这是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牧区发展、牧业增效、牧民增收,推动现代农业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我省西部半农半牧的十个县市之一,草原面积广阔,但由于受草原“三化”、私开滥垦等综合因素影响,目前可利用草原面积不断减少。面对草原退化严重,生态功能弱化,可利用面积缩减,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等一系列突出矛盾,恢复草原生态功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的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下大力气做好草原生态保护工作刻不容缓。这次国家把我市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范围,既是从牧区工作的战略全局出发,也体现了对粮食主产区的关怀与支持。2011年国务院下发的17号文件和2012年省里下发的《吉林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半农半牧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制定了半农半牧区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是指导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落实的纲领性文件,各乡(镇、场)要从加快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组织好国务院1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深刻认识实施草原生态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执行贯彻落实好省里下发的实施方案,切实把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作为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重要任务,确保草原补奖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以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为主线,以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标,切实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构建“草原增绿、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发展格局,努力把我市半农半牧区建设成为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1、生态受保护,农牧民得实惠。坚持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相协调,把生态保护建设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草原生态改善、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环境友好的协调统一。
2、明晰责权,补奖到户。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确保草原承包经营权到户,坚持“责、权、利”、“管、建、用”相统一。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上,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依法依规,透明合理。做到“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牧户公开,资金直补到户”,确保补奖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3、政府主导,农牧民为主体。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牵涉到多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各乡(镇、场)必须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引导,掌握政策标准,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广大农牧民群众是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的实施主体和直接受益人群,他们对政策落实的支持程度和参与程度,直接关系到政策实施效果。必须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切实采取“增绿、增效、增收”的有效措施,把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措施落到实处。
4、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积极,更要稳妥。要在准备工作完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方法,健全考核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扎实推进补奖政策落实。
5、把握政策界限,防止偏差。无论是禁牧补助、牧草良种补贴,还是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都必须严格界定在国家政策框架内。依据国家政策要求,合理准确地确定草原面积、承包面积、补奖对象,依据工作程序,有序推进落实。
6、严格程序,分步实施。草原补奖工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乡(镇)统一组织,行政村统一动作的要求,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具体操作,要严格执行基层村委会“六步工作法”,促进草原补奖工作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第一步,征求意见。要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小组会,广泛征求农牧民群众合理化建议。第二步,议事决策。对草原补奖有关事项要通过群众民主决策程序,合理准确地确定草原承包面积、补贴面积、牧户数量,防止暗箱操作。第三步,项目分解。把草原补奖工作细化分解,按程序环节落实责任人,签定责任状。第四步,公开承诺,党支部、村委会和项目负责人根据承担工作向村民做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步,组织实施。第六步,考评奖惩。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按照公开承诺和责任状内容验收考核,奖优罚劣。“六步工作法”是落实草原补奖工作的基本程序,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确保流转不违法,操作不违规,农民得实惠,草原受保护。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范围和办法
按照国务院和省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政策,我市从2012年起实施禁牧补贴、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政策,按照“实事求是、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的要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根据1983年全市农业区划普查时界定的草原面积逐一核查,确定面积。二轮土地承包前开垦为农田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并享受粮食直补政策的已开垦草原,不再确认原来的草原属性;生态草期间植树已成林的,不再确认原来的草原属性;二轮土地承包后,按草原承包又私开滥垦的,要依据《草原法》实行退耕还草,待恢复草原植被后,可享受补奖政策;在盐碱地和干涸的库区开垦耕地的不给补贴。
(一)禁牧补助的范围、标准、对象及兑现程序。
1、补助范围及标准:我市境内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已单户承包或者联户承包,并严格实施禁牧的草原。承包草原面积的确认以承包户签定的草原承包合同为依据,改变草原用途、未恢复草原植被前不予补贴。禁牧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6元。
2、补助对象:草原禁牧补助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义务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国家公职人员、城镇职工等外来流转承包者不予补贴。针对草原承包中存在少数人承包面积过大,管理保护不到位的问题,考虑到补助数额过大容易引发攀比纠纷,为充分体现国家补奖政策的公平性、普惠性,结合我市草原承包的实际情况,草原禁牧补助实行封顶政策。确定禁牧补助面积每户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亩,超出部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照顾多数农牧民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公平、合理、普惠的办法,依法依规搞好草原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和草原禁牧等保护草原生态责任制的落实,稳妥做好补奖工作。
3、补助兑现程序:补助对象和应补面积由下而上逐级登记造册,逐级审核,补助资金按禁牧草原面积发放。
(1)以行政村为单位,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禁牧补助农牧户的草原面积,经公示后,登记造册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对各行政村上报的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名册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并经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审核后,录入农业部、财政部补奖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4)经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对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将农牧户的补助金通过“一卡通”兑付到户。
(二)牧草良种补贴的范围、标准、办法及兑现程序。
1、补贴范围:我市境内的更新复壮和新建的人工草地。
2、补贴标准:更新复壮及新建多年生人工草地的,将5年的补贴资金集中在一年使用,即每亩一次性补贴50元;种植一年生牧草的(包括退耕还草的),每亩每年补贴10元。
3、补贴办法及兑现程序:牧草良种补贴按照“先种草、后验收、再补贴”的办法。补贴资金按国家要求,省里编制《落实牧草良种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省按项目管理统一分配使用。即各地根据市安排的人工草地建设计划任务组织种草,然后在自检的基础上由市畜牧、财政部门组成验收小组,依据省人工种草验收办法验收,再报省验收小组验收。并按验收合格的实际面积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草户。
(三)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范围、标准、对象及兑现程序。
1、补贴范围:全市辖区内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并实施禁牧的牧户。
2、补贴标准及对象: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户500元。以国家批复的牧户数量为依据,确定牧户标准如下:饲养奶牛2头(含2头)以上或饲养肉牛4头(含4头)以上或饲养羊20只(含20只)以上的当地农牧户。牧户补贴对象每年核定一次,以当年春防实有养畜为基准进行核实确认。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发放前建立享受补贴牧户档案。
3、补贴兑现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位,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牧户名单,经张榜公示后,连同有关草原承包合同、牧户身份信息及养畜数据等相关材料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3)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并经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草原承包合同、牧户身份信息及养畜数据录入农业部、财政部牧户信息系统。
(4)经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对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到户。
(四)绩效考核奖励。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的要求,对草原补奖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奖励机制,每年对草原补奖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乡(镇)或部门,按照绩效评价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保护、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草原禁牧管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绩效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四、加强领导,确保草原补奖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全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是具体责任人,畜牧、财政、发改、国土、林业、水利、农经、监察和各乡(镇)政府、场站及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业管理局,具体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实施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各项工作及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协商,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畜牧部门牵头负责做好草原清理、信息管理上传等工作;农经部门要负责做好合同鉴证工作;发改部门要负责做好牧草良种补贴项目申报等工作;国土部门要负责做好在册土地和边界确认的核实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权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资金发放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草原清查问题的处理、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草原面积测量核实、奖补对象的确定、调解矛盾纠纷、理顺承包关系和完善合同等工作。作为草原补奖工作具体实施主体,各乡(镇、场)要积极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做好工作,不允许出现推诿扯皮等拖延时间现象。主要领导要做好工作对接,并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亲自带领工作小组下去,逐村进行草原面积测量。工作期间,乡(镇、场)具体负责人、土地所和畜牧站负责人要全程陪同实地测量,涉及到那个村,那个村的村书记、村主任及指界人要马上到工作现场,进行现场指界和签字盖章。工作食宿和交通工具由乡(镇、场)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全市草原面积测量任务。
(三)搞好调查研究。各乡(镇、场)是落实补奖政策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各有关部门以求真务实、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牧户,认真听取农牧民意见建议,充分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同时要学习借鉴外地好的做法,为制定和落实本地具体工作方案奠定基础。
(四)积极稳妥推进政策落实。从现在起,各乡(镇、场)要抓紧做好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的基础工作。一是草原面积测量、牧户数量的核查统计工作,做到草原面积、承包面积、补奖对象数据清楚、分布区位明确。二是建立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各乡(镇、场)要尽快收集整理农牧民草原承包、禁牧和人工种草面积等信息资料,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做好登记录入工作 ,实现网络互联,加强动态管理。
(五)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是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优先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划定基本草原的规定,以落实补奖政策为契机,切实做好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明晰界线、设立标志,由市政府予以公布。要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管,健全完善草原管理执法队伍,加大草原保护执法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处一批严重破坏草原资源案件,规范草原承包,清理草原使用不合理现象,切实提高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水平。
(六)加强政策宣传。落实补奖政策是国家、集体和农牧民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是农牧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牧民充分了解政策内容,掌握政策标准及自身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真正树立起责任意识,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七)严格资金管理,健全草原补奖政策督导监测体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补奖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补奖资金的使用管理,严防挤占、挪用、截留及冒领,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兑现到户。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认真编制补奖资金分配方案,设立资金专帐,下设分项资金明细账户,分项核算,专款专用。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涉及草原面积大、实施范围广、情况复杂,工作任务重,财政部门要对落实补奖政策工作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一系列工作顺利实施。要根据国务院17号文件提出的草原监管体系“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装备齐全、执法监督有力”的要求,健全草原补奖政策督导监测体系,形成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长效机制。
(八)强化政策执行和资金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情况及补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严肃纠正,限期整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或干扰补奖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对挪用、套取草原补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草原补奖政策和资金落实到实处,发挥政策的最大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