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2011年财政收入责任制的通知
大政发〔20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安市2011年财政收入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大安市2011年财政收入责任制
为调动全市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2011年财政收入计划并实现均衡缴库,依据《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责任单位与责任内容
(一)责任单位
1、直接组织收入部门(征收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各执收执罚单位的主管部门;
3、各纳税企业的主管部门;
4、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
(二)协调监督部门
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三)责任内容
市国税局:全年税收计划76,925万元;市地税局:全年税收计划31,100万元;市财政局:全年收入计划10,580万元。
市政府领导要保证完成分管部门的组织收入、纳税缴费任务,并对分管部门承担的任务和均衡缴库情况负责督促、检查。各征收部门与市政府督查室及各分管部门要充分调查税源,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所属单位收入计划(同时报市政府、财政局备案),并严格考核。
二、考核及奖励
(一)考核办法
按照省政府和白城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内容如下:
分解指标。全年财政收入计划,按部门分解,逐季、逐月下达,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即:第一季度完成计划的20%;第二季度完成计划的45%;第三季度完成计划的70%;10月份完成计划的80%;11月份完成计划的90%;12月份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二)奖励与处罚
1、征收部门完成全年收入计划,奖励20万元;完成全年收入计划,但未完成均衡缴库任务的从奖励款中扣5万元;未能完成全年收入计划的不予奖励。
2、征收部门超额完成全年收入计划部分,国税部门按市本级超收,地方留用部分的35%予以奖励;地税、财政部门按25%奖励。
3、征收部门和其他责任部门没有完成全年计划的,要通报全市并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取消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
三、具体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组织财政收入领导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张伟担任。市政府有关分管领导,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政府领导要抓好分管部门的组织收入、纳税缴费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搞好调度、检查,帮助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各征收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组织收入工作力度,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包保责任制,奖罚责任制,把组织收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同个人的职务、岗位、工资、奖金挂钩,必保完成任务。各纳税缴费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纳税缴费情况负责,纳入工作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做到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调度、同检查。金融、公安、司法、新闻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组织财政收入工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财税收入氛围。全市上下各级领导都要对财政增收负责,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为财政增收做贡献。
(三)要加大财政、审计监督力度。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税源监控,漏征、漏缴,欠税、偷逃税行为;
2、增收节支,落实“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4、乡(镇)财政、财务执行情况。
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公安经侦大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以前年度漏征、漏管及偷税、逃税的,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和市公安经侦大队直接组织收缴,对于当年偷、漏、逃、欠税的,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向征收部门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征缴入库,在限期内未能入库的,对征收部门进行通报,并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收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和市审计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税务人员可直接向征收机关纪检部门或市监察局移送处理。市政府对各征收部门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全市和上级业务部门、通报结果与评先选优和干部任用挂钩。
要强化以票管税,以票控税。对餐饮娱乐业继续实行有奖发票,对修理修配和建筑行业的发票实行监管,由征收部门开据。加强税务稽查,抓好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重点解决车站、港口、货场漏征漏管问题。把好个体税收的户籍、核定、征收三道关口,对实行按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全部公开税种、标准,增强税收工作透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征管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对渔业生产、房屋买卖、出租、客货运输等行业的税收实行代扣代缴。
(四)要加强财税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财税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依法治税,公开纳税,文明办税。对于吃、拿、卡、要,以税谋私,以物抵税,收人情税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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