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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1-06732
分  类: 海洋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3月16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在嫩江部分江道及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明水期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10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1-06732 分  类: 海洋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3月16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在嫩江部分江道及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明水期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10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6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

在嫩江部分江道及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

明水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10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安市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为切实加强湿地资源恢复保护与旅游开发,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嫩江部分江道和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一切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嫩江铁路江桥至五棵树大安市管辖范围内江道及嫩江湾外滩列为管理水域范围。

  二、以上水域在明水期禁止从事一切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圈占、使用以上水域。

  三、凡是在以上规定水域内已经获得捕捞和养殖生产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取消其生产权和使用权,统一规划管理。

  四、市水产局、嫩江湾湿地公园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巡查,严格执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渔业生产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