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安市2011年“瘦肉精”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安市2011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大安市2011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瘦肉精”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进一步规范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流通餐饮等环节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分工
(一)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负责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二)经济部门负责化工企业生产含有“瘦肉精”成份原料的监督管理,对可能生产含有“瘦肉精”成份原料的化工企业摸底排查,并依法进行清查。
(三)粮食和商务部门负责猪牛羊屠宰行业的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屠宰企业自检责任,杜绝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协调猪牛羊肉及其它相关产品进出口质量监管。
(四)卫生部门负责“瘦肉精”专项整治的信息发布和综合协调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市场的监管,重点监管无照经营、制假贩假,隐蔽经营销售含“瘦肉精”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防含“瘦肉精”的猪牛羊肉品进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生产及流通的监管,防止从人用药渠道流失进入养殖环节的行为;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犯罪行为的立案查处。
(九)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证。
各相关部门要全力以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衔接,及时通报;要统一行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整治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经济、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对养殖场(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等措施;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产地检疫环节整治。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监管,监督其认真执行生猪、肉牛、肉羊出栏报检制度。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自检或委托检验。检疫人员按规定查验“瘦肉精”自检报告、耳标佩戴、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对不能提供“瘦肉精”检测报告的养殖企业不予出具检疫证明。
(四)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有“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活畜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五)深入开展屠宰检疫环节整治。粮食和商务部门要加强屠宰行业并对屠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活畜现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招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活畜,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活畜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深入开展牲畜交易环节整治。畜牧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牲畜交易市场和牲畜贩运经纪人的管理,实行牲畜贩运经纪人备案登记管理和经纪人承诺保证制度。督促牲畜交易市场落实畜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对病死畜、“瘦肉精”检测阳性畜要详实登记并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严禁无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耳标的牲畜进入市场交易。
(七)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使用含有“瘦肉精”的猪牛羊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有“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八)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检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九)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从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11年4月-7月)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8月-2012年2月)
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由市畜牧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及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整改迎检阶段(2012年3月)
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及时整改,确保收到实效。畜牧、粮食和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对经检测确认制造、销售、使用“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彻底查清制售源头,消除销售网络。畜牧部门牵头做好迎接国家“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职责的,要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制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动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衔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各地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适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报送。要加强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等信息,并于8月底前上报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总结,11月底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瘦肉精”品种目录
主题词:瘦肉精 专项整治 方案 通知
附件:
“瘦肉精”品种目录
1、盐酸克伦特罗
2、莱克多巴胺
3、沙丁胺醇
4、硫酸沙丁胺醇
5、盐酸多巴胺
6、西马特罗
7、硫酸特布他林
8、苯乙醇胺A
9、班布特罗
10、盐酸齐帕特罗
11、盐酸氯丙那林
12、马布特罗
13、西布特罗
14、澳布特罗
15、酒石酸阿福特罗
16、富马酸福莫特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