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通知
大政办函〔201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以来,我市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75号)要求,认真开展了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构建了政府主导、气象承办、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为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强化措施,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和水平,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开展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对当前各地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综合评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大安市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认真做好评定和认证工作,确保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取得实效,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附件:1、大安市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2、大安市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认证表
3、大安市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大安市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我市农村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场)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建设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市应急办、气象局共同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场)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一名或以上的气象协理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监测设施(加密气象站),并能向市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填报申请表报市气象局初审;
(二)市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市政府将组织表彰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拨付救灾经费时优先考虑补助认证达标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安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大安市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认证表

附件3:
大安市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