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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2-24458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6月12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2〕23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6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2-24458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6月12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2〕23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6月12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政府对《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0〕11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出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新增加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职责:“市本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迅速牵头组织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及时将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信息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市经济局

  新增负责监督管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新增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运行安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保障公路交通、水上交通等各类其它通讯频率安全。

  三、市教育局

  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第一条“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修改为:“负责本辖区内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上述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的监督管理”修改为:“负责对接送学生(含幼儿园)的自有校车安全状况和司乘人员资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公安交警、运管部门对接送学生的各类社会合规校车进行专业管理,并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全面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对违法违规接送学生的各类车辆进行举报、指认、报停、查处”。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三条“指导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燃气供应、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作业场所、输送管道和城市园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新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市区危楼和楼房主体改造的安全监督,指导社区抓好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的安全管理和小区内巷道、楼道的安全畅通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监管工作。

  新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加强对市区非法占道的治理;加强对城市广告牌匾规范化管理,依法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门窗、通风口处置广告牌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粮食和商务局

  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一条“负责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修改为:“对全市系统内的各类商业企业(包括外经外贸经销企业)暨商业网点、餐饮、旅店、再生资源经营场所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行业建立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企业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和整改”。

  六、市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

  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大型文化活动及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网吧和画廊、画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修改为:“负责各类文化活动及歌舞娱乐、营业性演出、酒吧歌厅、网吧和画廊画店、影院剧场、体育运动场所会馆、广场文体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监督和依法检查工作,做好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一条“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修改为:“严格各类工商企业审批的安全准入条件,在安全生产条件保证的前提下,依法核发企业经营许可证,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新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机械、电子修理等个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八、市民政局

  新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完善全市民抚企业和社会公益福利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机制;做好民办养老院(老年公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双拥单位和社区开展好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机制,规范接纳残疾人就业企业的用工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证残疾人不到危化和机械转动等高危岗位进行作业”。

  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的地下人防工程(含人防商场)安全运营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安全监管责任”。

  十、市供销社

  新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应急预案的落实;对系统内的生产资料、土特产品、日杂等各类企业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搞好隐患排查和整治;对本系统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包括已改制重组或新派生出来的企业)负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市残疾人联合会

  新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残疾人安全就业的权利”。

 

 

  主题词:安全生产 管理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