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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3-18833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08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3〕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3-18833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08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3〕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08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确保其得到及时救助,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推进我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纵深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实行关爱性救助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制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更新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认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复杂的、涉及各方面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要建立“以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救助机构落实”的长效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综治办:积极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并检查落实;将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多未及时救助的相关部门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民政局:负责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管理政策,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救助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协调做好受助人员的医疗、返乡、护送、安置等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做好救助设施的完善等各项工作。

  财政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返乡、安置等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因突发性工作所需追加预算的资金保障。

  公安局: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加大对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敛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为流动救助车辆提供停靠、通行方面的便利;对在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在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在执行公务时积极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维护救助秩序,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时,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或联系救助管理机构救助;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和随处涂画等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宣传工作。

  卫生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合理确定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治和用药。

  教育局: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外地返回大安安置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加强管理,严禁在校学生失学流浪社会;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救助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长期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联保监护工作;发挥村委会、居民社区救助点作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市救助管理机构。

  三、加强领导,形成救助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救助机构落实”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不断提升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效益。成立大安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救助措施。市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的帮助;实行24小时接待制,对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或自行进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做到应收尽收,应助尽助;负责甄别和确认医疗机构收治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身份,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救助对象的诊治,离院和医疗经费审核、结算工作。

  市救助管理机构24小时求助电话:0436-5224957。

  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有关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报警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指派属地派出所予以分类处理:1、对流浪未成年人,将其护送到市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其自愿求助的前提下,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2、对流浪乞讨病人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3、对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的,现场取证,调查盘问,确认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胁迫、诱骗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护送单位送来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市救助管理机构对病人进行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因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抢救时除外),病人病情稳定后,查清家庭情况的,由市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安排其返乡,无法查清地址的,由市救助管理机构提出安置方案,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置。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常规病人就诊程序救治,其医疗费按不同对象所对应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救助工作,营造关注关爱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附:大安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附件:

大安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 航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冯国春 市民政局局长

      管长虹 市政法委副书记

  成 员:翟 利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永尧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景泉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忠祥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树山 市教育局副局长

      邹作民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救助管理站。

  主 任:翟 利 (兼)

  成 员:都文彬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周长春 市救助管理站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