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燃气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大政办函〔20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燃气企业(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消除各类燃气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明确相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具体负责汽车加气、工业燃气和天然气化工企业等使用、经营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燃气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镇管道燃气和城镇居民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划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编制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查(发证)工作;负责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工商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燃气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的考核及其监督管理;负责气瓶充装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运输管理所。负责加强对道路上燃气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已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等行为。
六、市消防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燃气站点的防火制度建立、防火人员落实、消防设备配置进行检查;对生产、储存、经营燃气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市交警大队。负责查处燃气运输车辆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