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3年大安市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相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函〔2012〕21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3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大安市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单位必经严格按标准执行。
二、《目录》中的门槛价指所列项目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是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商品的项目,必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和监督下,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对一些零星、分散和金额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如:车辆保险、办公用品、印刷、会议服务等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二)采购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集中采购方式办理。
(三)《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未纳入《目录》中,并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市政府授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各采购单位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在2013年1月之前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对无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项目,全年不预采购。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实行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的管理方式。
五、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13年大安市政府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目录》内门槛价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根据采购单位的合理要求和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采用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具体标准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