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白政办明电〔2012〕9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要减少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的行政审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清理范围
我市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审批、登记、年检、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批准行为。包括以下审批:
1.行政机关对其它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政府基金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3.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它政府优惠待遇的审批;
4.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5.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
6.有关财产权利或者特定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7.有关人口户籍、投资计划、科技计划等管理的审批;
8.各类年检、年审;
9.其它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行为。
三、清理标准和处理原则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要依法从严掌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外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三)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实施:
1.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项目;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项目;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项目;
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项目;
5.与当前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项目;
6.其它应当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四、方法和步骤
按照“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各部门对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核查,提出清理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具体时间安排:
(一)全面清理阶段(2013年3月11日一2013年3月25日)。各部门对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梳理,划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类别,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暂缓实施或下放的意见。对本部门与其它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要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
(二)整理上报阶段(2013年3月26日一2013年4月10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以往的工作成果,对整理后的审批项目,分别填写行政许可项目呈报表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呈报表(详见附件)。各部门将清理情况报表于2013年4月1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附带电子版)。
(三)审查评议阶段(2013年4月11目一2013年4月20日)。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各部门上报的材料,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各部门逐项核对研究确认,确保清理质量。
(四)协调处理阶段(2013年4月21日一2013年4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就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形成审核意见。
(五)审议公布阶段。2013年5月1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把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突出位置,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指定专门科(室),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法律政策的人员承担清理任务,确保本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要做好清理后行政审批权运行中的规范工作,强化对权力的监督。
各部门清理结果要经主要领导亲自审定把关后上报,对逾期不报、漏报、瞒报行政审批项目的,除要求部门补报外,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行政许可项目呈报表
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呈报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