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安市推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相关部门:
《大安市推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安市推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吉发〔2013〕1号)文件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央1号文件和吉林省1号文件为指针,按照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探索好农村资源利用、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的措施和路径,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渠道”的要求,切实解决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操作原则。坚持与国家政策、法律相一致,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在法律监督下公开、公正操作,确保每一步流程都符合法律规定。
(二)坚持惠民利民原则。坚持贷款自愿,不强迫农户参与;流程设定、操作方式等最大限度方便农民;土地评估、登记等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坚持先易后难原则。选择7个农村集体土地争议纠纷较少的乡(镇)和其他乡(镇)的新农村“三项工程”建设示范村率先试点,而后全市铺开。
(四)坚持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农民贷款与信贷风险的矛盾,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乃至村屯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三、试点内容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融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在不改变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本着依法合规、平等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农户等主体(以下统称借款人)将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发展公司),农业发展公司再将土地转包给借款人经营,同时农业发展公司向金融机构出具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金融机构按照约定的贷款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的借款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的,均有申请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资格。对于60岁以上的借款人,通过增加贷款附加条款的方式,满足其贷款要求。土地面积存在争议、有“黄赌毒”不良记录等的借款人不包括在内。
(二)贷款用途。重点支持借款人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避免盲目投资和过度消费行为。
(三)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最多不超过5年,各金融机构可以在此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四)贷款额度。借款人将其承包土地面积的1/3用作“口粮田”,其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情况下,根据借款人流转给农业发展公司实际土地面积,按流转收益评估价值的70%乘以贷款期限,即为借款人可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
计算公式:承包土地面积(与土地承包证一致)×2/3×70%×单位面积每年流转评估价×贷款期限=最大贷款金额。
(五)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一律按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统一上浮30%执行。
(六)贷款发放和归还。发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金融机构要以方便借款人申请、领取和归还贷款为前提,结合自身实际,合理选择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归还渠道。
(七)贷款管理及风险防控。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严格执行贷款“三查”等信贷管理制度,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行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进行市场化操作,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四、试点范围
(一)先期试点范围。在安广镇、两家子镇、龙沼镇、红岗子乡、乐胜乡、四棵树乡、太山镇和其他乡(镇)的新农村“三项工程”建设示范村先期试点,而后全市范围内铺开。
(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机构申请及其网点分布等实际情况,暂定我市域内的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惠民村镇银行三家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并由市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报省金融办审批。
五、实施步骤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24日)。
主要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规范运行流程;确定7个试点乡(镇);召开专题会议和培训;成立农业发展公司,配齐人、财、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相关政策。
(二)实施阶段(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30日)。
1、各试点乡(镇)组织辖区内各村完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2013年3月25日—2013年3月31日)。凡本村村民与农业发展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该村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村作为发包方一律同意、认可,决议由各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各试点乡(镇)完成所有村屯土地收益评估工作。由市金融办进行指导,由各试点乡(镇)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价值评估参照表”,由市农业局、市农经管理总站负责把关审核。评估工作坚持以乡(镇)各村为单位,由各乡(镇)主管农业的乡(镇)长、农经站站长、农业站站长、村委会主任和一名村民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对辖区内的玉米、水稻、棚模和其他经济作物做出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金融机构放贷额度的依据。
2、试点乡(镇)农民进行土地收益担保贷款申请、发放阶段(2013年4月1日—2013年4月30日)。由有贷款意向的农民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负责进行贷前综合审查,通过后,填写好农村土地承包权共有人同意转让声明书,并向农业发展公司提交初审意见;农业发展公司进行再审,通过后,由贷款农户与农业发展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户携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其他证件到当地农经站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农经站根据相关规定做变更登记。变更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经站代保管,农经站出具证明信。农业发展公司依据证明信向金融机构出具承诺函。金融机构依据承诺函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铺开阶段(2013年5月1日—2013年8月31日)。
总结试点乡(镇)经验,逐步由试点乡(镇)向全市范围铺开,同时准备迎接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的联检。
六、领导小组
为了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市政府成立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野平 市长
副组长:高 航 常务副市长
孙 立 副市长(常务副组长)
成 员:张凤林 市财政金融办公室主任
齐会勇 市财政局局长
王春民 市人民银行行长
马长福 市银监办主任
田万庆 市农业局局长
张丽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桂敦兴 市农经管理总站站长
周建平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茂友 市信用联社主任
李万山 市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朱洪光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中心的筹建、成员单位的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凤林(兼)
同时,成立大安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市金融办代管,主要任务是作为此项工作第三方平台,为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七、工作责任
(一)金融办职责。负责管理农业发展公司、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制定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方面规范性文件,与农经局共同指导收益评估工作,定期整理统计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融资数据及信息。
(二)农业发展公司职责。负责审核农民土地收益保证文书,主要包括收益人提交的申请书,利害关系人、关联人认同的意见书,土地收益评估书等,并对部分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土地收益托管登记证明书,提交中心领导签发后送交金融机构,凭此办理借贷融资事项。
(三)财政局职责。负责保证农业发展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工作经费及时拨付到位;负责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过程中的财政风险防控,并按照市政府要求设立风险基金工作。
(四)人民银行职责。负责配合市金融办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工作,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发展POS机进村屯。
(五)银监办职责。负责监督金融机构规范流程,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督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六)农业局职责。负责指导乡(镇)农业站进行土地收益评估工作,对全市各乡(镇)提供的土地收益评估表进行审查。
(七)农经管理总站职责。负责土地经营流转相关工作;指导乡(镇)农经站进行土地收益评估工作,对全市各乡(镇)提供的土地收益评估表进行审查;负责对农业发展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八)国土局职责。负责根据市政府安排对存在争议的地块进行勘测;监督在办理农村集体土地私搭乱建改变用途的行为。
(九)法院职责。负责受理到期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诉讼保全工作。
(十)信用联社、邮储银行、惠民村镇银行职责。负责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初审工作,达成贷款意向后,负责现场监督土地经营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签字,并向农业发展公司及借款人发出初审意见。负责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和贷款的使用监督、到期清收、诉讼保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