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
债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8号)和省综改办《关于上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关情况的通知》(吉农改办[2009]2号)两个文件精神,按照《大安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方案》(大政发[2007]37号)的总体安排,现就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债范围和时限
2009年10月底之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1993-2005年“普九”债务和市政府本级、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国有农场1993-1998年农村“普九”债务化解任务。积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
二、化债资金筹集及任务
化债资金分中央和省化债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两部分。中央和省化债补助资金,在债务再核实之前一次性拨付到位。再核实后,债务额减少的,补助资金不减;债务额增加的,补助资金不增。中央和省化债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1993-2005年“普九”债务和村级组织、国有农场1993-1998年“普九”债务。市政府本级农村“普九”债务和乡镇政府农村“普九”债务全部由市政府自筹资金化解。
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吉政办发[2007]42号文件提出的筹资渠道,将自筹化债资金足额筹集到位。偿债资金的筹集,不得借新债偿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筹集到的偿债资金,要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2008年全市清理核实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统计,全市“普九”债务总额为1776万元,今年需要化解1597万元,占“普九”债务总额的90%。中央和省拨付化债补助资金化解的债务为348万元,占需化解债务的22%。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1993-2005年农村“普九”债务107万元,村级组织1993-1998年“普九”债务241万元。自筹资金化解的债务为1249万元,占需化解债务的78%,其中,市政府本级1993-1998年农村“普九”债务1158万元,乡镇政府1993-1998年农村“普九”债务91万元。积极化解的其他债务为179万元,其中,乡镇政府1999-2005年农村“普九” 债务23万元,村级组织1999-2005年“普九”债务156万元。
三、再核实债务
核准债务是顺利完成化债任务的基本前提。为了避免误差,引发新的矛盾,对这次应化解的农村“普九”债务,在2008年已核实锁定的基础上进行再核实。通过再核实,将已经纳入化债范围的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已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其他不实债务剔除。再核实工作由市综改办负责组织、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从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农经局各抽调7人,组成7个工作组,其中乡镇6个组,城区学校1个组,每组4人,从3月16日开始到4月15日结束,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全市农村“普九”债务进行再核实。再核实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有异议的,进行再核实,再公示。再核实结果由债权人、债务人签订确认书。再核实工作,既要抓紧时间,又要保证质量,按要求完成任务。4月20日前,各工作组要将再核实结果的相关资料、报表等报市综改办。市综改办汇总后,将再核实结果一式五份报省综改办,并分送成员单位备案。
四、协商减债
在债务再核实工作中,各工作组和各债务主体,要引导鼓励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平等协商,债权人自愿放弃一部分债权,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协议书,其剩余债权优先予以偿还。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可作为对教育事业的捐赠,由市政府颁发牌匾、证书予以表彰,并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宣传。
五、报批化债实施方案
再核实债务工作结束、偿债资金筹足后,以政府文件一式五份于5月底前向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批《大安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化债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化债范围、再核实后的农村“普九”债务数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和债务来源及用途、债务偿还规划、偿债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化债政策、化债保障措施等。省里将根据化债政策对各地的化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实施一个。
六、偿还债务
按照吉政办发[2007]42号和47号文件规定的偿债顺序,采取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方式偿还债务,即由市财政局将偿债资金直接拨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偿还债务应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步,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要持本人身份证、再核实确认书、债权证明、代理授权书等,并提供债权人存款账号,以书面形式向市综改办提出偿债申请。市综改办要组织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农经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步,兑付偿债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和《大安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规定,按照《偿还农村“普九”债务审核登记表》,市财政局将偿债资金直接拨付到债权人指定的存款账号。
第三步,债务销号。市综改办要与市财政局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综改办要在审核债权人申请后,及时向财政局提供《偿还农村“普九”债务审核登记表》,以便准确偿还债务。财政局要每周一次定期向综改办报送《偿还农村“普九”债务明细表》等相关资料,以便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综改办报送化债进度情况。综改办、财政局要同时在债务台账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软件中,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以相应的原始凭证及时通知欠债主体。原始凭证由市财政局设计印制。偿债后,市财政局要通知欠债主体取回原始凭证,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帐务处理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
七、组织领导
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不仅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工作,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一)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实行地方首长负责制。省里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相关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切实担负起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指派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化解矛盾。市综改办、财政、教育、审计、农业(农经)、监察、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二)严肃纪律。要认真执行化债政策,规范操作。对化债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和截留挪用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督查指导。市综改办、监察局要加强对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全程监督、检查、指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化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推进工作。省里将按照《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考核办法》(吉农改[2008]2号)分阶段进行考核。
(四)处理好群众信访。要建立以市信访局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做好信访接待的各项准备。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搞好排查,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信访不出市,避免越级上访。
(五)按时上报化债信息。要按省里的要求,健全和执行信息联络员制度,明确信息联络员职责,搜集整理好化债进度、经验做法、出现的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从3月份开始,市财政局要于每月25日将偿债资金筹集情况和偿债进展情况报市综改办。市综改办、市财政局每月28日将全市偿债资金筹集情况和偿债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省综改办和省财政厅。在化债过程中,如出现突发性群体事件,要在妥善处理的同时,即时上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