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2010年大安市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0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大安市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单位必经严格执行。
二、《目录》中的门槛价指所列项目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是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政府采购项目,须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监督下,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对一些零星、分散和金额较小的商品如: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办公用品、印刷、会议服务等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二)采购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集中采购方式办理。
(三)《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未纳入《目录》中,并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市政府授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实行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的管理方式。
五、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10年大安市政府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