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
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4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18〕11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大安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工作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乡镇、街道、场站及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数据质量,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大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同时,市政府将经济普查列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事项,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 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乡镇、街道、场站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及时成立普查组织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强化组织领导,针对重点工作内容开展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做好本辖区的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强化协调配合
经济普查面广量大,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参与,协调联动,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监局、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和组织机构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律师执业机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名录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场所的事项,由市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缴纳保险的单位名录及相关社保资料的事项,由市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办监管的金融行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的事项,由市金融办负责和协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五、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3〕74号)精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按项足额保障,并列入相应年度预算。
对于普查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数据采集设备(手持移动终端)和数据处理设备等各项条件,由市政府给予充分保障,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搞好宣传动员
市普查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认真搞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以及各种新型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使经济普查家喻户晓,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白城市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推动普查工作实施。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 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准确、真实、可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的各个环节实施全流程质量控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确保数据质量。推动统计、市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加强规范统一。把握国家统一的统计元数据库建设契机,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全市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为推进统一的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为开展我市统计“数据库”建设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撑。
配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把责任意识强、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善于沟通、热爱普查的人员聘用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通过开展试点培训人员,探索规律,积累经验,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人员力量保障。
提升信息化水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进一步加大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力度,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搞好开发利用。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决策参考和信息支撑。
附件:大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兴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曾庆宏 市统计局局长
姜伟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伞海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艳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单大伟 市发改局副局长
成 员:张景珩 市政法委副书记
刘 波 市统计局副局长
都基岩 市编办副主任
孙秉才 市经济局副局长
孙凤杰 市教育局副局长
谷志君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丽娜 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世杰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忠祥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则浩 市粮商局副局长
刘春兴 市卫计局副局长
闫兴文 市市监局副局长
贾学刚 市电视台副台长
李东升 市税务局副局长
刘旭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
徐向荣 市民宗局副局长
王庆宇 市社保局副局长
王志宏 中国人民银行大安市支行副行长
李玉海 市政府办公室金融科科长
大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波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此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