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08-01137
分  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2月02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1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2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08-01137 分  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2月02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1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2月02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辅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的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由当地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在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在社区、村(居)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公示。

  4.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持有《残疾军人证》、《工伤证》等相关证件的,需提供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的符合三级以上(含三级)伤残标准的证明文件。

  三、试点的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必须依据《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确认条件细则》,确认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和分级负担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40%,县(市、区)负担10%。即,中央、省、县(市)的分别负担比例是5:4:1。

  市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与大安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资金和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具体组织试点工作。各乡(镇)街要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评估、监督与考核

  1.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2、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 “党政线”和“计生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试点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资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搞好政策衔接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既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又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方案的规定,不能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扶贫等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本方案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个人信息登记、建档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措施。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通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