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大安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大安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27号)进行再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安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整合资金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工作指引>的通知》(吉财农〔2017〕102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资金的管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原则。依法筹措脱贫攻坚资金,形成扶贫投入新格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整合资金的管理任务: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持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整合资金来源包括:可整合的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市政府需要整合的其他各类资金。
第五条 整合资金的使用对象: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以及围绕贫困村、贫困户进行的整村推进项目。
第六条 整合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以贫困对象为主的农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多种经营;
(二)支持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公路、危房改造、基本农田、农村饮水安全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缓解贫困对象资金困难。采取贷款贴息、提供风险补偿金和增加注册资金等多种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支持以贫困户为主的农户发展生产。
(四)本级财力投入主要用于支持与脱贫攻坚紧密相关的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事业发展。
(五)用于与贫困村、贫困人口紧密相连的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出。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七条 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将统筹整合资金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公众公开;牵头对本市整合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第八条 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整合资金拨付具体办法,细化资金审批拨付流程;测算年度可统筹整合资金数额,配合扶贫办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指承担项目实施的部门或乡镇)负责:按照整合后的资金实际使用方向管理使用整合资金,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和资金绩效负责。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按行业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能的市直各部门)负责: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会同扶贫办、财政局向省对口厅局通报整合资金项目情况。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局根据上年度上级下达的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资金的120%、本级预算计划安排的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资金、本级可统筹使用的清理结余结转资金、可预见的变动因素等加总测算,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涉农部门和各乡镇,根据我市的脱贫攻坚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按照本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扶贫办将资金分配方案以正式文件下达给财政局、相关部门和乡镇,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局将整合资金全部拨付专户,按照整合后的资金实际使用方向由相关科室履行项目资金管理职责,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预算、中标通知书、合同或协议;
(二)经批准的项目施工图、项目阶段验收报告(验收单)、完工验收报告、决算;
(三)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手续齐全,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
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资金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结算时,财政部门应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异议后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
第十七条 使用整合资金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整合资金使用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将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按照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要求,加强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确保整合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投资额度较大、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递交《项目施工进度报告》,以便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跟踪、监督项目正常施工,财政部门按施工进度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余资金列为下一年度可整合资金范围,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安排项目计划。
项目结转资金按照已安排的项目建设任务在下一年度继续实施。
本年度结束,如全年下达的项目计划资金超过了本年度实际整合资金到位金额,超出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整合资金预算。如全年下达的项目计划资金小于本年度实际整合资金到位金额,多出部分的资金列为下一年度可整合资金范围,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指标设定要兼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考评成绩好的,在分配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财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整合资金的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整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一)虚报冒领、骗取整合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滞留整合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整合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大安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