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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07-19693
分  类: 城市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4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7〕14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4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07-19693 分  类: 城市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4月30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7〕14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4月30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安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安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大安市棚户区改造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和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 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提供回迁安置楼房户型供其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做出选择。

  第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拆迁有证房屋(包括附房)按当年大安市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给予补偿。

  (二)主次干道临街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在拆迁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有纳税凭证的(包括免税企业),在拆迁公告发布后15日内,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房屋用途鉴定为营业房屋后,按经营性房屋给予补偿;否则,按住宅房屋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主房下面的地下室(没有批件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在拆迁公告发布后15日内,经规划部门鉴定后,按照附房标准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室外地下储藏室砖混结构的按附房标准的80%补偿,土的不予补偿。

  (四)下列情况须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在拆迁公告发布后15日内,经市规划、房产部门鉴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1、被拆迁房屋实际结构与产权证(照)标注不符的。

  2、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照)标注不符的。

  3、拆迁有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自来水等设施的)的。

  (五)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有剩余面积未安置的,按当年大安市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给予补偿。

  (六)被拆迁人一次性购买房屋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的,凭动迁证明,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免交契税。

  第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有证(照)住宅房屋(不含有证附房)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安置,不找差价;对私有产权住宅房屋原面积部分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回迁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指导价格结算。回迁楼房市场指导价格是:一、六层每平方米900元;二、五层每平方米1000元;三、四层每平方米1100元。

  (二)拆迁有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要求回迁商业用房的,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要求回迁住宅房屋的,可享受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优惠政策。

  (三)住宅兼营业房屋(不含有证附房)调换住宅的:临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两侧,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每平方米调换1.1平方米住宅,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3平方米住宅。调换时执行相关政策。

  (四)拆迁有证附房,不予回迁安置,给予货币补偿。

  (五)拆迁任何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六层或一层(住宅楼)作为安置用房,不结算楼房差价;拆迁砖混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三、四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20元/平方米,选择二、五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10元/平方米;拆迁砖瓦、砖平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三、四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30元/平方米;选择二、五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20元/平方米;拆迁其它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三、四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40元/平方米,选择二、五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30元/平方米。

  (六)安置地点由政府有关部门按棚户区改造统一规划建设的回迁房屋统一安置。

  (七)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助费等,按当年大安市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公告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为拆迁政策宣传解释阶段,第六日起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一天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为同一个序号,同一天搬家交房为同一个序号,拆迁实施单位要对序号予以公示。

  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分配:被拆迁人按签定协议序号与搬家交房序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在协议签定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选择同一户型序号相同的,采取抓阄的方式分配。对回迁楼房具体的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回迁分配工作应在房屋拆迁工作结束及施工图扩初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

  第十一条 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对棚户区低保户的拆迁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被拆迁低保户房屋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安置,不找差价,并允许上靠最近一个回迁楼房户型,在上靠户型中,合理增加面积部分可按每平方米600元结算,超出部分执行市场指导价格。不同意回迁的,房屋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可按36平方米指导价上限补偿。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过渡期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采暖期的采暖补助费按当年大安市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有关规定按月发放。

  (二)有证房屋同住一门两户的不予以分户;不具有独立居住条件的一门两间房的并有两个所有权证的,按一房对待;对拥有共有权证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待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权人与共有人自行通过货币方式解决。

  (三)住宅回迁房屋以中小户型为主,面积一般在50——100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最高可安置到100平方米。回迁剩余面积,按货币补偿,回迁房要满足入住基本使用要求。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的动物、家禽类不予补偿,但对所建造具有规模的圈舍,经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被拆迁房屋原使用三相电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1000元。

  (六)拆迁仓房,标准达到墙正面高度2米以上、砖瓦结构、有活动门窗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低于以上标准的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或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大安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大政发[2006]16号)同时废止。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