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定的
《大安市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制定的《大安市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大安市农村困难户
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力争让全市所有困难户在政府补助、社会各界扶持和自身努力下都能建起经济适用的砖瓦房。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推进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08]51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指导细则》(吉民发[2008]22号)和《大安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目标。
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从2008年开始,5年内完成全市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2008年全市必保完成3415户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2009年—2011年各年度的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按照省、市分步推进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 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政府负责全市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委会负责本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
(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强化政府引导的同时,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农民为建房主体,积极鼓励自筹。政府支持泥草房改造的建设资金和对口帮扶部门工作重点要向困难户倾斜。
(三)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上在农户原有宅基地上重建和改建为主,重点优先改造乡镇所在地和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的危房、旧房,节约集约用地,保证耕地面积不因泥草房的改造而减少。
(四)社会参与,各界扶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帮助困难农户开展泥草房改造工作,对口包保部门要承担起责任,安排专人长期驻守包保点,逐家逐户落实改造任务、改造标准和改造时限,及时有效地帮助困难户解决资金、建材、劳力等方面不足的问题。
(五)科学规划,合力推进。要结合村屯合并,科学制定农村泥草房改造规划,实行整体推进。又要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社会救助、防灾减灾、安全饮水、林木采伐、交通运输、税收减免、土地审批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整合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合力推进农村困难户泥草房的改造。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对象范围
第四条 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的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应少于40平方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人口较少的困难户,可适当减少建筑面积,可尝试合建分户式连体房。对于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乡(镇)政府要尽最大努力动员其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必须要单独居住的,可以村为单位集中建设分户式连体房,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形成便于提供服务的“五保园”。有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村屯,困难户泥草房建设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建筑标准改造。一般村屯的困难户建筑的屋顶可使用铁瓦、水泥瓦或红土瓦,墙体可采取全砖或包砖结构,砖墙需用水泥勾缝。
第五条 纳入泥草房改造的农村困难户,是指农村分散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低保户。
农村分散五保户,是指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证,享受五保待遇的散居五保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国家抚恤优待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革命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农村低保户,是指持有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的农村困难家庭。
第三章 政策界限
第六条 泥草房改造条件:
(一)农村困难户的确认要以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证件为准;
(二)居住泥草房的农村困难户户籍,以2006年12月31日前的法定记载为准,申请改造的困难户房屋产权证登记地址与户籍地址应一致;
(三)泥草房改造对象必须有长期住房且单户单住,多户共住的或一户多房的,只补助一处;
(四)居住危倒砖混房的困难户,视同居住泥草房的困难户。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房的困难户(因各类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房屋倒塌),可优先享受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政策;
(五)享受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政策后仍无力改造住房的,可与其他农户自愿调剂住房(必须是砖瓦房),允许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转让给对方,免收交易税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困难户,暂不列入泥草房改造范围:
(一)居住泥草房的农村困难户产权证登记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
(二)有本村户籍,截止2006年底,已连续3年不从事农业生产且不在本村居住的困难户;
(三)2006年12月31日后分户或在亲属家代养的分散五保户;
(四)大赉乡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城区村民不在改造范围之内。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泥草房改造应遵循下列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户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没有申请能力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指派人代写申请。申请书中要注明家庭人口数量、现有房屋结构、家庭经济状况、自筹改造资金额度、改造形式、筹建住房面积、计划改造时间及改造竣工时间。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
(二)村评议小组初评。村评议小组(由乡镇包村干部及村两委会成员组成)要依据个人申请上报的实际情况,对有一定自筹能力且在政府支持下确能完成自身泥草房改造的困难户进行初评,列为年度计划重点改造对象,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提交初评结果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首先由村评议小组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布初评名单,介绍申请泥草房改造对象情况,并出示相关材料,最后采取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户逐一进行评议,超过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结果即为有效。如果连续召开两次村民代表会议,因村民代表出会率不足或村民代表不作为、乱作为而无法产生正当结果时,村评议小组在报请乡镇政府批准后,有权最终确定本村应进行泥草房改造的困难户名单。
(四)张榜公示。泥草房改造对象的名单产生后,在村屯显要位置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五)乡(镇)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经乡(镇)政府泥草房改造工作组入户核实,最终确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由困难户填写《大安市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档案表》、《大安市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和《大安市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协议书》,乡(镇)民政办、村委会、市民政局和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办公室各存档一份备案。
第五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九条 省支持各地泥草房改造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困难户建房。省级补助资金包干到县(市),由县(市)根据困难户家庭经济状况、房屋结构、改造形式来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我市补助标准如下,砖平房起脊挂瓦的困难户,每户补助建房资金3000元;一面青房或土坯房包砖起脊挂瓦的困难户,每户补助建房资金5000元;新建砖瓦房的困难户,每户补助建房资金13000元。困难户新房建成后,必须拆除旧房,否则不予兑现政府补助资金。
第十条 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资金来源:
(一)省政府安排专项泥草房改造支持资金;
(二)市政府匹配资金;
(三)市政府以政策减免形式给予补贴资金;
(四)困难户自筹资金(发展生产、外出务工、亲友帮借、贷款等);
(五)民政部门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解决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可用优抚资金;
(六)部门包保、帮扶和社会捐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各级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程。严格执行申报程序,保证改造户的确定、工程进展及补助资金发放等全程透明,避免暗箱操作,确保泥草房建设工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根据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形式和投资额度的不同,按困难户类别确定补助标准,按市政府统一规定,对号入座,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在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财政部门根据改造工程进度分期拨款,指标单列,防止改造户将困难户补助资金挪作它用。各乡(镇)泥草房改造领导小组要按困难户改造进度发放一定额度的补助金,待改造验收后发放全部补助金。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和建筑材料采购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审计部门要将政府补助资金列入年度审计计划,防止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在大安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
第十六条 广泛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省、市各级政府开展泥草房改造的惠民政策,鼓励和调动困难群众建房积极性,发挥其主体作用。
第十七条 狠抓落实。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科学地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将市里下达的任务分解到村屯、落实到每一户。
第十八条 加强基础性工作。各乡(镇)要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困难户情况,按户为单位立卷建档,市民政局和乡(镇)各存档一套(电子和纸质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档案、危旧房照片、新建房屋照片、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建房协议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安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由大安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6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困难户 泥草房 改造 细则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