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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08-0114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8月20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8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08-0114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8月20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8月20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扩充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渠道,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保险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的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强制实施。

  二、失业保险登记办理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在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按下列条件规定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是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领取

  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人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逐月发给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的规定享受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须持市就业局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及本人近期1寸照片1张、本人身份证等相关的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批准后,由社保局按规定每月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发放到失业人员手中。

  五、失业保险费缴纳方法

  按照国家规定,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2%直接纳入财政预算,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代扣,按单位直接划转到失业保险基金帐户。

  六、相关责任分工

  (一)人事、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所属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如实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参保单位人员、工资情况,并协助经办部门搞好失业保险登记。

  (二)财政部门要做好事业单位个人应缴失业金的代扣工作。单位应缴部分,年初应纳入预算,一次性划拨到失业金财政专户。

  (三)劳动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对拒不参保的单位,要依法对其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处罚,仍不奏效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搞好服务。要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设立政策咨询和保费收缴窗口,为参保者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同时,要与涉保单位积极沟通,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共同把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做好。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事业 单位 失业 保险 通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