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安市土地征收供应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土地征收供应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土地征收供应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征收供应审批程序,切实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依法做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相关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供应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时,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现场踏查申请,两部门对现场进行共同踏查勘测,填写现场踏查勘测记录表,明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审查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直接告知建设单位。符合规划的,按以下用地审批流程办理。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一)审批类和核准类项目。
由建设单位携带项目规划选址相关资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会审,会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携带规划委员会会审意见、现场踏查记录表及应提交的用地预审其他资料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批复下达后,建设单位到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通过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二)备案类项目。
建设单位携带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到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会审,会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携带城乡规划委员会会审意见、项目备案文件、现场踏查记录表及应提交的用地预审其他资料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批复下达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二、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一)审批类和核准类项目。
建设单位携带办理项目选址相关资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批准后建设单位携带规划选址意见、现场踏查记录表及应提交的用地预审其他资料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批复下达后,建设单位到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二)备案类项目。
建设单位携带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到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选址审批。批准后,建设单位携带项目备案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现场踏查记录表及应提交的用地预审其他资料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批复下达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三、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一)审批类和核准类项目。
1.县级预审项目。建设单位携带项目选址相关资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批准后,建设单位携带规划选址意见、现场踏查记录表及应提交的用地预审其他资料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批复下达后,建设单位到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2.县级以上预审项目。建设单位携带用地预审资料直接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携带上级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到相应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二)备案类项目。
1.县级预审项目。建设单位携带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到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后,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选址审批。批准后,建设单位携带项目备案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现场踏查记录表及应提交的用地预审其他资料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批复下达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2.县级以上预审项目。建设单位携带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到相对应的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携带项目备案文件及用地预审其他资料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报相对应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程序
(一)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程序。项目用地经国家或省征收批准进入大安市土地储备库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用地性质持以下资料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1.出让土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大安城区)、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方案、环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经评估、集体会审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履行供地程序;
2.划拨土地。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大安城区以外)、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方案、环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履行供地程序。
(二)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供应程序。项目用地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勘察现场后,各自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如土地用途符合“两规”,申请用地单位按用地性质持以下资料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市规划委员会会审通过):
1.出让土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立项批准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征收)完毕证明、规划设计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大安城区)、用地范围图、规划设计方案、环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大安城区范围内用地项目还应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会审,会审通过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拟定《收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履行供地程序;
2.划拨土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大安城区以外)、用地范围、规划设计方案、环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拟定《收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履行供地程序。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