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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7707T/2015-61370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2月02日 |
标 题: |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政办发〔2015〕3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2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882013597707T/2015-61370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2月02日 |
标 题: |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大政办发〔2015〕3号 | 发布日期: | 2015年02月02日 |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相关部门:
新修订的《大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大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降低森林火灾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吉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白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1.4.1行政领导负责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4.2 分工负责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和相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相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是指市内各农牧渔场以下简称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依据响应级别,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大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1.4.3 重点先期处置
市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全市指导性,同时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级(含乡镇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及相关单位,下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件附则7.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全市森林火灾的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扑救森林火灾需要,设立综合调度、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及火案调查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和相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工作组。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乡镇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市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市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扑救其经营管理区内森林火灾。
凡发生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乡镇、林场和相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本级(本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直接处理,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下列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且火势继续蔓延,当地人力不足,需市里支援的;
(2)森林防火区发生森林火灾的或外县(省、市)荒火烧入,蔓延迅速,并有酿成大灾危险的;
(3)森林植被易燃程度高或气象条件恶劣,当时无法扑救的;
(4)交通不便,当地扑火队2小时内不能到达火场的。
跨乡(镇)、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乡镇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按照本预案中规定的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灾情加重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并适时调整指挥职能和人员组成,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但要保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两个以上乡镇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时,应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由火灾发生地乡镇级政府担任前线指挥)。前线指挥部的设置及工作程序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林业、气象、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
进入森林防火期,市林业局和市气象局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市广播电视台和市移动、电信、联通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和相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按照《吉林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险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3.2 监测
加强森林防火区火源管理和火情监测,通过视频监控、人工瞭望和地面巡护等手段,构建立体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遇有高火险天气和清明、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要加大火情监测力度,实行火情24小时不间断监测。
3.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的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向白城市政府和白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根据需要通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一般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燃烧蔓延超过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且需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5)火场距省界1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省(市)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7)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受天气和森林植被燃烧特性影响致使现有灭火措施无法扑救而快速蔓延,需紧急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0)市政府和省、市要求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初判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乡镇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对森林火灾实施紧急就地处理,一次性动用足够力量,确保打早、打小、打了,防止发生较大或重大森林火灾。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应急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4.2.1 火灾扑救
立即就近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义务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将火灾尽快扑灭。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调配扑火机具等装备参与扑救。各类各方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不准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5 扑救信息调度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吉林省森林火情调度业务处置规则》的有关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各类扑火力量要掌握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动态情况,研判火灾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和前线指挥部逐级报告火场动态情况。要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落实设置火场信息员的要求,确保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
(1)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向市防火办报告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发展趋势、已出动或到达的扑救人数、火场指挥员、火场气象信息等基本情况。
(2)市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按规定向白城市防火办报告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已出动或到达的扑救人数、火场气象信息等。与临近市(省、市)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的,在向白城市防火办报告火情后,要立即通报给火灾发生所在地临近的市(省、市)防火办。
(3)特殊情况下,市防火办在向白城市防火办报告的同时,按规定向省防火办报告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已出动扑火到达的扑火人数、火势分析、火场气象信息等。
(4)森林火灾报告过程中,报接双方工作人员均要作好报告内容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告或隐瞒森林火灾。
4.2.6 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各级现场指挥员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在火场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2.7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8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要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9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10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1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情况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II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在持续大风、高温和干旱等森林高火险天气,发生危险性森林火灾,无法预测火灾发展趋势,随时可能发生森林火灾的情况;
(2)市外火场距我市边界15公里以内,风向朝我市发展的趋势。
4.3.1.2 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热点反馈,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调动相邻的专业扑火力量。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视情况与森林防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应急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在连续大风、高温和干旱等森林高火险天气,发生危险性森林火灾,无法预测火灾发展趋势;
(2)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地面人员无法快速到达火场,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市外火场距我市边界10公里以内,并有向我方发展的趋势。
4.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热点反馈,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况调动相邻的专业扑火力量进行支援。
(3)气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视情况与森林防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3 II级应急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
(1)发生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的森林火灾无法得到迅速有效控制,前方要求500人以上扑火力量实施增援;
(3)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地面人员无法快速到达火场,过火面积达到15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市外火场距我市边界8公里以内,并有向我方发展的趋势。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信息并进行火情会商,全面掌握火灾发展情况和火灾扑救工作动态。
(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员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调动跨区域增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4 Ⅰ级应急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过火面积达到3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市外火场距我市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3.4.2 响应措施
在II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启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工作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火场,协调和指导扑救火灾工作。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导。
(3)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协调调动驻市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执行跨区域增援任务。
(4)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根据实际需要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3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大队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
5.4 工作总结
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扑火力量保障
6.1.1 扑火力量使用原则
全市战区划分:根据扑火需要全市划定四个扑火战区,实行各战区第一、第二、第三梯队的扑火力量梯次出动制度。各扑火战区、相关兵力配置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本地区用兵: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义务扑火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地区增援:按照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主,义务扑火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高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辅的原则进行。
6.1.2扑火力量调动程序
6.1.2.1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动。按照下列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1)由市森防指下达出动命令,就地就近调动第一梯队中的所有兵力赶赴火场。第一梯队出动后,第二梯队应根据市森防指命令紧急动员,集中待命。
(2)在第一梯队80%兵力到达火场,火势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由市森防指决定调动第二梯队。
(3)在第一、二梯队全部调往火场,火势还无法得到控制,并有酿成大灾的危险,急需大量兵力补充的情况下,由市森防指决定调动第三梯队。森林火灾发生后,凡毗邻火灾地的乡镇、林场和相关责任单位的各类森林消防扑火队伍都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必要时,市政府协调调动驻军部队进行紧急扑救,请求上级支援。
6.1.2.2 跨区域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扑火时,由市政府向白城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1.3 扑火力量基本任务
扑救森林火灾遵循“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区域联动、政企联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打、清、守”依次跟进、协同作战的基本战法。下达扑火作战任务时,必须安排好扑打明火人员、防止复燃看守火线人员和彻底清理余火留守火场人员三方面力量,明确跟进和交接方式,防止复燃和人员伤亡事故。
6.1.3.1 扑打明火任务由省级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地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承担。
6.1.3.2 明火扑灭后,防火复燃看守火线任务由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承担,不足部分可在参战的或经过训练、着有防护服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中补充。
6.1.3.3 彻底清理余火留守火场任务原则上由防止复燃看守火线人员中的一部分人员承担,力量不足或需要离场休整时,可由经过训练、着有防护服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承担。
6.1.4 扑火战区划分
(2)舍力镇战区:包括舍力林场、舍力镇、叉干镇、新艾里乡、烧锅镇乡、五间房水库、大安马场行政区域。
(3)大岗子战区:包括大岗子林场、大岗子镇、龙沼镇、新平安镇、海坨乡、风水山牧场行政区域。
(3)安广镇战区:包括安广林场、安广镇、乐胜乡、丰收镇、红岗子乡、月亮泡镇、东方红农场行政区域。
(4)大赉乡战区:包括大赉乡、太山镇、四棵树乡、联合乡、两家子镇、良种场、红旗饲养场行政区域。
6.1.5 市森林消防半专业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增援梯队编成
全市共分为4个扑火战区,第一战区(舍力战区)130人编成(其中:第一梯队舍力林场20人、舍力镇20人、五间房水库20人:第二梯队叉干镇20人、新艾里乡20人:第三梯队烧锅镇乡20人、大安马场10人);第二战区(大岗子战区)120人编成(其中:第一梯队大岗子林场20人、大岗子镇20人:第二梯队龙沼镇20人、新平安镇20人:第三梯队海坨乡20人、风水上牧场20人);第三战区(安广战区)140人编成(其中:第一梯队安广林场20人、安广镇20人:第二梯队乐胜乡20人、丰收镇20人、东方红农场20人:第三梯队红岗子乡20人、月亮泡镇20人):第四战区(大赉战区)120人编成(其中:第一梯队大赉乡20人、太山镇20人、良种场10人:第二梯队四棵树乡20人、联合乡20人:第三梯队两家子镇20人、红旗饲养场10人);四个数量等级预报增援力量组建跨辖区扑火支援梯队。当火灾发生地扑火兵力已全部投放火场,无法保证第一战区(梯队)实施增援的实有兵力时,可由第二战区(梯队)或第三战区(梯队)就近一次调动补齐。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上述增援队伍人员来源及变化情况每年度制定、修改一次,在每年春季防火期前20天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和备案。
6.2 运输保障
增援兵力及携带装备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服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确保紧急状态下通信指挥畅通。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4 扑火物资保障
6.4.1 市级扑火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照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标准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及时、有效地保障。
6.4.2 乡镇级扑火物资保障
各乡(镇)、国有林场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省定标准建立10—20平方米标准化扑火物资储备库,并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扑火机具设备,落实专人管理。扑火机具不足及损耗部分要及时购置,并保证设备完好,战时自带。乡镇级扑火物资保障按照下列规定标准配备。
(1)大岗子林场、舍力林场、安广林场分别配备车辆4台(其中:指挥车1台,运兵车3台),无线对讲机4台,风力灭火机20台,二号工具100把,扫帚、铁锹各30把,扑火装备(包括扑火服、头盔、手套、鞋)20套。
(2)大赉乡、四棵树乡、联合乡、太山镇、月亮泡镇、红岗子乡、两家子镇、安广镇、丰收镇、乐胜乡、烧锅镇乡、新艾里乡、舍力镇、叉干镇、新平安镇、大岗子镇、龙沼镇、海坨乡、风水山牧场、大安马场、东方红农场、良种场、红旗饲养场、新荒渔场、五间房水库等森林防火相关单位分别配备车辆4台,(其中:指挥车1台,运兵车3台),无线对讲机4台,风力灭火机5台,二号工具100把,扫帚、铁锹各20把,扑火装备(包括扑火服、头盔、手套、鞋)5套。
6.5 扑火资金保障
市、乡两级按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做好相应保障。市级应急预案保障每年不少于5万元,乡镇级应急预案保障每年不少于2万元,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预案保障经费。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1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预案实施后,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3.2乡镇级政府、国有林场和相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市级预案,制定本级、本单位相应的、更加细致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市森防指审查备案。
7.4 预案执行
7.4.1 本预案所规定的扑火力量配置为全市依据现有状况及扑火需要所制定,各乡镇、林场和相关责任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和变动。凡发生擅自调减行为的,将严肃处理。对因此而造成扑火战机贻误的,要从严查处。
7.4.2 本预案为全市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调度及森林防火工作平时运行的基本准则,凡脱离预案擅自行事造成后果的,均应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大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1
大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林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粮食和商务局、市畜牧业管理局、市芦苇管理总站、中石油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大安经营处、大安移动、大安电信、大安联通公司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组织指挥各相关部门尽快扑灭森林火灾。
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大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决定,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信息调度、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四、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措施,指挥和调度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总指挥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五、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主要职责。
深入火场一线,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开展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协助解决当地政府、国有林场和相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通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开展各项工作。
市政府办:当邻市(县)级边界发生危险性森林火灾时,根据需要协调邻市(县)级政府共同做好扑救工作,双方相互提供火灾监测资料,通报火灾情况,为相互支援的扑火队员提供便利条件等事宜。
市人武部:扑救森林火灾需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时,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配合林业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和公安民警,配合林业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周边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督促做好后勤保障,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
市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事故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市发改局:负责保持物价稳定,协助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和森林防火重大项目申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园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负责发生森林火灾地区中小学生的转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所需的食品和药品卫生监督和调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干道两侧公路林的防火工作,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道路畅通,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及时对扑火物资和扑火人员进行快速运输,提供相应交通和运输车辆。
市农业局:负责根据森林扑火救灾需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涉农相关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做好灾区卫生防疫、药品支援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参加森林火灾事故调查,依法查处森林火灾事故中涉及的贪污贿赂及职务犯罪。
市人民法院:负责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开展对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及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和卫星遥感火情监测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以及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发布经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市粮食和商务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和灾后安置的粮食调配和供应工作。
市畜牧业管理局、市芦苇管理总站:当林草、林苇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配合市林业局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中石油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大安经营处:负责组织、协调扑救森林火灾需要的油料供应、调拨工作。
大安移动、大安电信、大安联通公司:负责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 信指挥畅通。
附件2
大安市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大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防火指挥部根据扑救森火灾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调度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全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调度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联络和处理涉外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火灾扑救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畜牧业管理局、市芦苇管理总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火灾发生地政府、国有林场和相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职责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调整和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公安、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做好火场清理、火场看守的兵力部署工作
(3)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负责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负责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的善后处置。
(4)应急保障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粮食和商务局、中石油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大安经营处、大安移动、大安电信、大安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宣传报道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广播电视台、大安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负责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7)火案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林业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对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及职务犯罪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