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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8-11451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锦华13方(老气象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8-11451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其他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锦华13方(老气象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锦华13方

(老气象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大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锦华13方(老气象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

  二、征求意见收集机构

  大安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三、意见反馈方式

  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及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向大安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书面方式提出。

  联系人:张春峰  13614363922

  联系地址:长白南街9号房产管理处1楼征收科

  附:大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锦华13方(老气象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锦华13方

(老气象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该区域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科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家、省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大安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锦华13方(老气象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征收主体

  大安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大安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按照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执行。

  七、补偿方式和标准

  此项目房屋征收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选择产权调换的执行异地安置。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1、征收有产权证住宅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并享受上靠5平方米优惠价格,优惠价格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含有证附房),按40平方米安置,不找差价。

  2、征收主次街路两侧有产权证营业性房屋,被征收人调换商业用房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室内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1000元,营业性房屋搬迁费每户2000元,过渡期每户每月安置补助费200元,采暖期每户每月采暖补助费200元,每个产权证为一户。延期产权调换的,从延期之日起每户每月增加1倍安置补助费和采暖期补助费。

  (三)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申报廉租住房。

  (四)附属补偿。仓房、院墙、果树等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八、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奖励,签订协议未按约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不含有证附房)评估金额20%给予奖励,同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5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每个产权证为一户,不含有证附房)另奖励15000元;5日后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10日后15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二)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不含有证附房),产权证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给予奖励10平方米;产权证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0%给予奖励。

  九、违法建筑认定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十、评估单位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予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5.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停产停业损失按如下规定给予补偿:

  1.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如下规定执行:

  (1)选择货币补偿的,从事商业、服务业、生产加工业等经营活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10%的一次性补偿;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5%的一次性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从事商业、服务业、生产加工业等经营活动的,过渡期限在24个月内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每平方米7元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过渡期限在24个月内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的,每月每平方米按双倍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3.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三个月止。

  十二、征收协议的签署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十三、产权调换安置顺序的确定

  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一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为同一序号,同一天搬家交房的为同一序号,征收实施单位要对序号予以公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分配: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交房序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选择回迁楼房。选择同一户型且序号相同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认。

  十四、产权调换安置时间及地点

  产权调换安置时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在滨江1号小区东侧新建回迁楼房内。

  十五、产权调换户型

  产权调换的住宅楼房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楼房入住标准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十六、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经规划及产权部门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摸底、房屋评估、测绘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其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实行阳光征收,成立由街道干部、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监督协调小组,负责监督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情况,确保房屋征收依法、公开、公正、透明进行。

  十七、依法强制执行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市政府按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八、征收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方案的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偿。

  十九、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