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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8-11487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09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8〕5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8-11487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09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8〕5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09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安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各相关部门:

  《大安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领导积极决策,结合省政府和白城市政府要求,于2018年9月至12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农地姓农底线不容触碰。积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

  二、清理整治范围

  重点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主要包括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商品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土地用途进行住宅性质开发。

  其中,第一、第二类问题,属于改变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的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第三类问题主要看实际用途,对农民按照有关规定自建自用并且用于农业生产的,不纳入清理整治的范围,主要是对面积予以规范。

  三、实施步骤

  全市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清理阶段(9月14日至9月30日)。

  1.自查摸底。9月20日前,由市农业、国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农业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开展拉网式清理排查,做到逢棚必进、逢棚必查,不留空档、不留死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全面收集整理农业大棚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及经营管理情况,逐一建档立卡,实行数字化、精细化管理,并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附表1)、《全省“大棚房”问题看护房面积统计表》(附表3)。对排查发现的上述三类违法违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问题台账。

  2.情况汇总。9月26日前,对排查清理出的问题,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备书,由市农业、国土部门审核认定,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市农业局报白城市统一汇总。

  (二)查处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制定整治方案。依照省政府、白城市政府要求,于10月30日前,针对全市范围内排查清理出的“大棚房”问题,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2.整治整改。11月30日前,按照国家、省、白城市政府要求,完成整治整改任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作为整治整改责任主体,按照本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推进查处和整改纠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私家庄园、别墅等非农设施,全面拆除、依法惩处。对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拆除整改并恢复生产。对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搞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严格落实标准,坚决整改到位。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坚决追回。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整治拆除过程中,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3.上报整治情况。12月10日前,由乡镇(街道)、国营农林牧渔场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形成地方专项行动查处整治完成情况报告,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由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报白城市农委、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4.完善监管机制。12月底前,完善设施农用地监管机制、构建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整治长效监管机制提出对策建议。

  5.抽查核查。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乡镇(街道)和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各乡镇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将整改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统筹协调、监管督促乡镇及各相关部门落实清理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全市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由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会同市纪委监委、宣传部、信访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文广新局、质监局、畜牧局、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全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专项行动,调度通报各地进展情况,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各部门和乡镇落实清理整治任务和要求,总结进展和成效,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各环节严肃认真督导,认真剖析典型案例,找准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要完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专项行动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的人员,严肃问责追责。

  (四)强化社会监督。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群众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制度,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举报电话:0436-5240699)。市纪委监委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在按规定办理的同时,移交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五)强化信息报送。在专项行动期间,严格落实周报制度。明确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各乡镇每周二下午16时前向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间节点报送阶段工作总结和各类情况汇总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整治查处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在第一时间报白城市农委、国土资源局。

  (六)确保社会稳定。专项清理整治期间,各部门和乡镇要切实保护好农民合法权益,严密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恶意炒作、造谣传谣、群体性事件、集体越级上访等问题,要做好应急预案,科学预判分析,密切跟踪舆情动态,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负面舆论影响,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附件:

        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3.全省“大棚房”问题看护房面积统计表

附件1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