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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07-19696
分  类: 医药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6月11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7〕24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6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07-19696 分  类: 医药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6月11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7〕24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6月11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大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大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覆盖范围:大安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经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以上人员都必须以企业、学校、 团体、社区、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和行政管理。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和业务管理部门,并指导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从社区公益性岗位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规定时间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监督管理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教育部门按管辖权组织所属中小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残联和老龄委负责有关补贴对象身份确认、补贴政策宣传和参保等工作。

第三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1、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各级政府的补贴;

  3、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5、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第九条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2、城镇在校中小学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劳动技术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学生)和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第十条 参保缴费办法:城镇居民年度参保、一次性缴费。缴费的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第四季度开始至当年的12月末结束,具体时间为10月8日—12月20日。第二年1月份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可以家庭为单位到指定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不同人员要提供各类有效证件(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学生证、再就业优惠证及灵活就业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个人身份直接办理参保缴费的,需出据同一户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件。参保的中小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周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一次上缴医保资金业务。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每月向市财政局上报一次应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员分类名单。

  第十一条 建立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机制:

  1、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缴费补贴。个人缴纳30元。

  2、对持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合计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100元,个人缴纳50元。

  3、对在校城镇中小学校(含大中专、职校、技校)学生给予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补贴,市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补贴,每人每年合计补贴10元,每个学生个人缴纳30元。

  4、对国企下岗职工,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此项补贴从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1)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个人缴纳70元。

  (2)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个人缴纳100元。

  5、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实行差额征缴,即对于符合政府补助机制的部分城镇居民只缴纳自己应缴纳部分,财政补助部分直接由财政拨入财政专户。

  以上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可享受多项补助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立住院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只享受住院医疗相应的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2、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本市级医疗机构设定为300元,市(州)级医疗机构设定为600元、市(州)以上级医疗机构设定为900元。

  3、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合理、规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实行全省统一确定的费用分段和支付比例。具体支付比例为: 

  

  4、最高支付限额: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4万元,超出部分自负。

  5、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待遇水平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可提高到8万元。

  6、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1、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统一代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方式。

  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照上级要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2%-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

  2、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省里统一编制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儿童用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2)定点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立定点医院,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必须到规定的定点医院治疗,未在规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建立定点医院首诊负责制,住院医疗原则上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实行转诊医疗管理办法,合理控制转外就医。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提供方便、价廉、快捷的医疗服务。

  (3)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根据城镇居民的医疗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目前主要的费用结算办法是按照服务项目付费的结算方式。要建立科学合理安全的费用结算流程,减少程序,方便患者。在当地定点医院就医,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当日出院,当日报销”。

  第十四条 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管理: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要在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中增加医疗保险工作职能和专职工作人员。保证相关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