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大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大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大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持续、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吉政办发[2007]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
(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相衔接的原则;
(五)保障标准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
(一)全市农村低保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明确制度,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应保尽保。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工作。
(三)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村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评议、上报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农村常住户口,其家庭年人均实际纯收入低于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其成员均可申请纳入保障范围和对象。在确定保障范围和对象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区分重点保障对象和一般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按户施保、突出重点、分档补助。
重点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因长期患重病、重残且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及成员;
2、无法定抚养人和有法定抚养人但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孤儿。
一般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及成员;
2、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及成员;
3、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及成员;
4、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5、因突发事件导致困难的家庭及成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能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妇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近期购买商品房、高标准新建或装修住房的;
(四)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
(五)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
(七)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拥有同一个户口本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七条 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2、工资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收入,务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收入。
3、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红利和彩票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以及直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用等财政性补贴。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见义勇为奖金;
4、奖学金、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八条 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当地农村居民年纯收入、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日常用品、用水和用电等费用支出、当地物价水平、消费能力和财政状况等因素,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我市的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补助发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保障标准和上年度农村低保资金执行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市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分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并按省统一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到户到人。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宣传。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前,要通过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党员大会、群众座谈会和利用村屯大喇叭、张贴过街标语、发放宣传单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方式,在村民中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个人申请。农村贫困家庭及成员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行动不便或严重智障等无行为能力的贫困家庭及成员,可由他人或村委会代为申请,并代为提供家庭收入状况的一切相关证明材料。
(三)村评议小组初评。村评议小组由乡包村干部及村两委会成员组成,对上述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及成员的年家庭实际收入和支出状况进行逐一评议,并按日常生活困难程度分类分档,实事求是地拟定重点和一般保障对象名单。
(四)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评议小组初拟名单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表决两种方式,参会代表人数必须达到村民代表总数的2/3,要有参会代表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名单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五)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无异议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六)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对各乡(镇)上报的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对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材料以乡为单位,登记造册,统一编码建立低保档案,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最后,通过市金融代办机构发放《农村低保金个人储蓄折(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每年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一次年检核定。
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人民政府对未退出申请但经核实需取消保障待遇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其持有的《低保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和补助标准按年度公开。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以揭示板或宣传栏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第十九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挤占、贪污、挪用低保金或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低保资金进行审计,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安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大政办发[2005]52号文件即《大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