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建设局关于《大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22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设局关于《大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大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进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大队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权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审批程序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符合规划要求的报规划委员会审核,经规划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等有关文件确定是否立项。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不予立项。
(三)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经审查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评价报告书(表);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手续,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六)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消防设计书面审核意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八)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同时填报验线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初审后加盖公章)和提供测绘验线文件资料一套及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批程序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资金证明(银行开具)等资料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符合条件的到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
(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编制、出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由招标人五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送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五)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
(七)施工图文件及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八)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
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资金入帐凭证(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审批表;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审查修改后施工图纸;
(六)质量监督手续;
(七)安全报监手续;
(八)监理委托手续;
(九)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规划部门对符合规划的,自收到竣工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
(四)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程序
(一)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条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