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函〔2018〕37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府法发〔2018〕125号)及《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函〔2018〕61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本次清理侧重于新出台和遗漏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之前已经报送的,此次清理不重复报送。
二、清理工作重点
(一)与党中央精神不适应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环保决策部署,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一系列环保制度方案,与中央部署和方案要求不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清理。
(二)与国家上位法不一致的。从法制统一角度,主要清理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一是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但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却未及时修改的;二是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了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未及时废止或修改的。
三、清理工作职责及时间安排
(一)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现执行部门进行清理。
(二)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起草部门已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部门负责清理。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本次清理工作将纳入全市依法行政绩效考评内容。逾期未上报单位,视为没有。如有未报、瞒报、遗漏等,由部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请各部门于2018年9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的纸质版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发至dasfzb@126.com。
联系人:聂艳欢 电话:5220724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