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安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安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大安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群众除“四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除“四害”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除“四害”的日常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的密度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向市爱卫办提供监测数据。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
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用地、地下设施,其使用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2、住宅房屋的公共楼道、楼间空地、地下设施等环境,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
3、露天集贸市场,其主办单位为责任单位。
4、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单位;停建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
5、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单位。
6、公路、河湖及其界定的范围,其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7、其他空地,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责任单位;没有使用人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除“四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住宅房屋的室内环境由住户负责“四害”的防控与杀灭。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市爱卫会的规定经常开展和参加消除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场所,责任单位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九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以采取堵鼠洞、设置地漏、箅盖洞口、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确保鼠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一般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学校教室等)有鼠迹房间感观检查不得超过2%,粉迹法鼠密度阳性率不超过3%,鼠夹法捕获率不得超过1%。
2、重点单位(粮油、生产资料、果品、旧物收购、宾馆、旅店、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生产单位、集体宿舍、医院、托幼机构、仓库、居民住室、窗口单位、公共场所等)有鼠迹房间感观检查不得超过2%,粉迹法鼠密度阳性率不超过3%,鼠夹法捕获率不得超过1%,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3、旧房拆迁改造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旧房前进行灭鼠投药。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做好清除积水、平整洼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确保蚊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宾馆、旅店、餐饮服务单位、浴池、托幼机构、医院等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社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责任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聚集。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蝇。
确保蝇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垃圾箱、垃圾中转站的幼虫和蛹检出率不超过3%。
2、水冲厕所室内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
3、生产或者经营直接食用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
4、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有蝇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
5、商场、副食(食品超市)、窗口单位、室内市场、医院、旅店、托幼机构、酿造、豆制品、粮油、屠宰、毛骨、皮革、废品收购、垃圾箱、垃圾中转站等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采取堵洞抹缝、修补门窗、网盖洞口,放置毒饵、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蟑灭蟑,清除卵鞘,杀灭蟑螂。
确保蟑螂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学校教室、住宅、宾馆、旅店、公共娱乐场所、餐饮服务单位、托幼机构、医院、工厂车间休息室、公共交通工具等,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除“四害”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检查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