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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07-19697
分  类: 公路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07月02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7〕23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7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07-19697 分  类: 公路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07月02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7〕23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7月02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大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县、乡、村等级公路1142公里(不含专养县道),其中县道非专养139公里;乡道670公里;专用公路40公里;村道293公里。按公路等级分为一级公路15公里;二级公里8公里;三级公里266公里;四级公路853公里;按路面类型分为有铺装沥青路面474公里;水泥路面609公里;沙石砖路59公里。乡、村级公路长年没有养护;根据《吉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公路管理段从2007年开始按市政府及交通局的安排对乡、村级公路实行全面养护。

  二、农村公路养护投资标准

  按白城市公路处测算的具体养护资金标准,我市农村公路投资标准为:

  (一)非专养县级公路,养护资金为13,502元/年公里,其中小修费1,862元/年公里,保养费11,640元/年公里(特殊路段按路面宽度折算),年需养护经费13,502×139=187.7万元。

  (二)乡级公路,养护资金为5,000元/年公里,其中小修费1,000元/年公里,保养费4,000元/年公里,年养护经费5,000×709=354.5万元。

  (三)村级公路,养护资金为1,845元/年公里,其中小修费345元/年公里,保养费1,500元/年公里,年养护经费1,845×294=54.2万元。

  全市1142公里农村公路年需养护经费596.4万元。

  三、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来源

  (一)市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汽车养路费,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养护工程的资金。

  (三)市交通局农拖费稽征所负责征收拖拉机、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货车养路费。

  (四)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实行“一事一议”由农民投资或出工养护;采取市场化方式,鼓励及吸引企业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对已投入运营的农村公路,实行线路经营权转让,由参加该线路运输的车主投资,在合同期内,实行自修、自养和自己经营;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活化闲置资产,出租荒山地等办法置换养护资金;以树养路,在农村公路两侧用地范围植树,成材后变卖,除部分用于路树更新外,可用于农村公路理养护。

  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运行情况

  我市目前全年养护资金为596.4万元,农托费收缴为352.2万元,其余244.2万元,由市财政或者通过其它方式落实。

  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的化分

  市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主要责任。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在市交通局领导下,市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按政府交通部门拟定上报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提供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及路政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交通管理人员,要配合公路管理段开展以下工作,负责宣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制止损害公路行为,在农村道路上进行日常巡视,在农村道路养护施工作业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完成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货车养路费的查漏补收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建议的提出,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的组织,养护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但抢险抢修工程和可以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养护的除外,各乡(镇)负责其它养护资金的筹措。

  六、组织机构

  农村公路管理主体为市公路管理段下设农村公路管理科,农村公路管理科管理所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农村公路管理科负责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情况,根据原始的路况情况,根据《大安市农村公路考核办法》下达年计划、季计划、月计划,每月25日施工单位或个人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农村公路管理科,农村公路管理科按工程量的实际支付工作量,实行有奖有罚,针对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检查。

  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一)养护管理

  1、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严格按照《白城市公路处农村公路养护杯》的规定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

  2、小修保养及大中修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的规范执行,公路段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3、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公路段编制上报公路处,审批后,分解成季、月计划,根据公路养护季节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

  4、施工单位和个人上报养护月报表,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5、公路段农村公路管理科对公路要经常性养护检查,要求公路所在乡(镇)及时处治各类病害,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6、加强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预防抢修工作,及时清除桥涵淤积,疏通公路排水系统,修补、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提高公路和构造物的抗灾能力。

  (二)农村公路用地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5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为路面以外8米。各乡(镇)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标准实施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

  (三)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的主要内容。

  1、路基日常养护的内容

  ①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

  ②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③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修理伸缩缝泄。

  ④路缘带的修理。

  2、路面日常养护内容

  ①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②排除路面积物、积雪、积水、积土。

  ③处理沥清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动等。

  ④水泥混凝土路面缩缝的正常养护民。

  3、桥涵日常养护内容

  ①清除污泥、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洞口清洁。

  ②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淤泥。

  ③伸缩缝养护,泄水孔疏通。

  4、交通附属设施养护要求

  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界碑、轮廓标等的埋置维护或定期清洗。查漏补缺。

  5、绿化养护要求

  根据公路所在区域的环境、气候条件,选择适当地土壤的树种。做到乔灌结合,针叶阔叶结合,树木与花草结合,防护与观赏结合。

  八、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一)公路段路政科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管理站对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路政科,路政科在农村公路上所收的路产损失赔(补)偿款中上级返还部分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维护。

  (二)在农村公路上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擅自进行建筑作业;

  2、摆摊设点,设置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

  3、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4、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5、焚烧秸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6、破坏公路或者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其他行为的,路政管理人员按《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责令清除。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按照公路段路政要求在道路的适当位置按统一标准设置醒目的公路标志,包括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等,达到标志齐全,位置适当。大中修工程的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

  (四)农村公路宜林路段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进行绿化,坚持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鼓励种植经济林或观赏林,绿化美化公路环境。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单位或个人向公路段农村管理科申请,拿出树木更新、补植方案,经批准后到林业主管部门输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当年或次年完成树木的更新种植、补植任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采伐。沿线树木由各乡(镇)负责及时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

  (五)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高、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报市交通部门及公路段批准,并签订合同。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六)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报市交通部门及公路段批准,并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七)有关部门在进行公路两侧建设用地或者建设许可审批时,应当按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规定办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的,应当事先经市交通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单位或个人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

  (十)机动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核定轴载质量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承担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十一)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十二)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短时间内不能修复的,公路管理段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组织附近的驻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居民无偿抢修。

  九、乡村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

  (一)养护单位或个人负责按大安市农村公路千分考核标准对各单位或个人日常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检查频率

  1、公路段农村管理科每星期至少二次不定期检查指导。

  2、农村公路管理科每月25-30日进行月检。

  3、按《吉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办法》执行。

  (三)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并以通报开工到养护单位或个人。

  十、奖罚

  (一)对完成全年养护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受到上级检查部门表章的给予奖励。

  (二)路况等级提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给予奖励。

  (四)对没完成养护计划的按养护经费扣发5%。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07年7月2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