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9-13313
分  类: 政府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1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收发及公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882013597707T/2019-13313 分  类: 政府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1日
标      题: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收发及公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11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规范公文收发及公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以文辅政的作用,切实完善我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促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运转速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吉政发〔2018〕4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白政发〔2018〕5号)《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2018〕1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公文报送工作

  (一)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申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公文,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重要事项须经本单位集体讨论进行严格把关,形成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依据,并在请示文件中加以说明。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加强公文审核,对文件的格式、体例、文种等负责。

  (三)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项外,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四)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规范公文制发工作

  (一)公文制发原则。

  本着“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主办单位要负责起草代拟文稿。代拟文稿要符合法规、实事求是、文种正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炼、附件齐全。文稿起草完成后,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如文稿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需由起草部门书面征求事涉部门意见。对于未经书面征求意见或事涉部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二)公文制发范围。

  要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凡上级由部门或部门联合下发的,由相关部门自行下发或转发;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制发;过去已有明确规定,没有新的部署要求和实质性变化的;在领导分管范围内已作部署的;领导小组、指挥部、委员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各自名义下发相关文件。各部门制定或代拟市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或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需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

  (三)公文制发流程。

  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拟稿单位需以本部门正式文件向市政府请示,提供发文依据,主要包括市政府有关决定、市政府领导有关要求、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必须发文的理由(如制发文件为政策性文件,需由起草部门提供政策解读材料,连同政策原文一并报批)。

  第一步,由起草部门填写《大安市人民政府发文签批卡》或《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签批卡》(需标注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详见附件2),并由起草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步,进行文件合法性审查,各类文件如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无意见后按程序报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步,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电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由起草部门主要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

  第四步,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对文稿进行排版校对后,由起草部门印发成文,非涉密文件通过党政办公OA平台下发;涉密文件的制发依照《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计划》实行。

  (四)公文审批权限。

  1.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

  (1)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报请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市长签发;

  (5)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6)市管干部的任免文件,报市长签发;

  (7)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的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8)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与会市领导会签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与会市领导和与会各部门领导会签后,报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

  (1)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政府办公室和上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的请示、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

  (4)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公文制发周期。

  需报请市政府制发公文的事项,应给市政府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外)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附加紧急原因说明)。公文报批通过后,应给市政府办公室预留足够的公文审核制发时间。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不得以文件紧急为由,随意缩短研究决策和公文审核制发时间。

  三、规范公章使用工作

  (一)公章使用原则。

  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担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章的管理与使用,切实体现公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公章依法使用与合法安全。第一,不得在空白页或无法证明用途的文件、材料上加盖公章;第二,加盖公章的文件或材料,落款单位需与公章一致;第三,不得在非工作时间使用公章(如有特殊紧急情况,需由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并按照公章使用流程,逐级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二)公章保管要求。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章由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管理,保管人需对公章使用情况做好登记。保管人需对公章保管的安全性负责,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携带公章外出)。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指定人员代管,公章代管人对公章使用负责。

  (三)公章使用范围。

  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市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四)公章使用流程。

  实行先审批、后盖章制度,由使用部门提供盖章依据,主要包括市政府有关决定、市政府领导有关要求、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必须盖章的理由,并填写《大安市人民政府盖章签批卡》或《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盖章签批卡》(需标注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详见附件2),并由使用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章使用流程与公文制发流程一致。

  四、规范文件收发工作

  (一)电子公文收发。政府办文电科负责国务院、省政府、白城市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公文传输平台对我市下发的各类电子公文;政府办文电科会同秘书科做好本市党政办公OA平台日常管理及各类公文的收发工作。

  (二)机要件收发。政府办文电科负责市政府及政府办的机要件收发工作,做好机要件的登记、转发、催办等工作,并加强文件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三)邮件收发。挂号信由门卫负责统一登记、接收;快递有明确科室的由科室负责人签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快递由政务公开科负责签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快递由法制科签收);没有明确收件人的(如收件人是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由秘书科签收,签收时要注明签收日期。秘书科签收的快递,根据快递的性质及时转送相关科室办理。

  (四)纸质文件。除市政府领导同志另有要求外,各部门报送的纸质文件一律由文电科负责收发,经分管主任签批后,按签批意见办理。

  附件: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源头认定制度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源头认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有关规定,为提高政府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制定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源头认定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全文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在公文公开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2种方式中的1中。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起草部门提出,并在《大安市人民政府发文签批卡》或《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签批卡》上注明公文公开属性和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市直各部门起草公文的,由起草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市政府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六、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如公开文件为政策性文件,需将起草部门提供的政策解读材料,连同政策原文一并公开)。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