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安市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发〔201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安市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安市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实施意见
为扩大我市补充耕地途径,创新土地整治管理模式,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确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保障我市耕地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 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拓宽补充耕地资金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机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导、规范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现土地整治投资多元化和项目实施模式多样化。
(二)规划统筹,稳步推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区域,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及制定年度土地整治实施计划。统筹安排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逐步铺开。
(三)明确权责,合作共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鼓励社会投资方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明确政府和社会投资方的主体责任、权利关系、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合作共赢。
(四)主动公开、廉洁透明。实行阳光化运作,主动公开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重要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坚持依法行政,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五)尊重民意、维护利益。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征求项目区当地群众意见,维护好农民利益,切实发挥农民在土地整治中的主体作用。项目建设后,政府要做好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民以承包、租赁、土地入股等方式获得收益回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范围、项目实施基本条件及环节
(一)社会力量参与范围。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治理盐碱地、改善修复生态环境未利用地开发及其他未利用地开发等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整治项目;农民投工投劳和其他社会投资形成的不稳定耕地项目。
(二)项目实施基本条件。社会力量所参与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并与村镇规划、林草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其他行业规划相衔接。
(三)社会力量参与环节。社会投资方按照国家土地整治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可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监理、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和工程施工等环节。项目规划设计标准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2016,建成后的土地整治项目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
四、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项目管理程序
(一)总体管理要求。社会力量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二)建立项目储备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申请方式为:农民和企业等社会投资形成的低效不稳定耕地,其承包开发的土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争议,种植率80%以上,相对集中连片,面积50公顷以上,村集体同意通过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将其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管理的项目,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乡镇审核后报请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未利用土地开发的项目,由乡级政府组织村级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请市自然资源局审查。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按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国有场站的土地整治项目参照集体土地的程序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需根据国家项目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及时补充项目入库,并对在库项目实时更新。对当年度需要引入社会力量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纳入当地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对年度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开展立项工作。
(三)申报立项。经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土地整治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程序对具体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后,申请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认定,通过评审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申报立项。
(四)择优引入社会力量。项目立项后,政府应当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引入社会投资方;社会投资方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基本条件是:企业信誉良好,具有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经验和具有采用科技手段治理盐碱地成功案例,在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对愿意支持大安经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的,以及在生态农业、智慧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具有科技手段的企业优先准入。社会投资方确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或公示项目基本情况、社会投资方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并与社会投资方及时签订项目合同;政府与社会投资方的项目合同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签订,对项目实施区域、建设规模、实施模式、投资金额、工程建设内容、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等别要求、竣工时间、双方权利义务、奖补标准与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
(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成立社会力量投资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各负其责,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监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和跟进项目建设情况。
(六)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程结算、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等工作;由政府根据土地整治有关政策及验收技术规程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七)严格新增耕地确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增加的耕地数量、质量进行确认,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的地籍变更、新增耕地上图入库、档案管理、后期管护等工作。
(八)明确社会投资补充耕地指标归属。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所有权归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作为社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社会投资方无权干预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安排。
(九)确定社会力量投资奖补标准。按新增耕地评定等别划分1、2、3等级,10等为1级、11等为2级、12等为3级,补助金额按项目新增耕地入库面积核算,最高奖补费用执行如下标准:
1、未利用地整治项目
(1)水田标准:1级补助标准为32000元/亩,2级补助标准为30000元/亩,3级补助标准为28000元/亩。
(2)旱田标准:1级奖补标准为18000元/亩,2级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亩,3级补助标准为14000元/亩。
2、不稳定耕地整治项目
(1)水田标准:1级补助标准为30000元/亩,2级补助标准为28000元/亩,3级补助标准为26000元/亩。
(2)旱田标准:1级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亩,2级补助标准为14000元/亩,3级补助标准为12000元/亩。
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开展智慧农业建设的,其超出规划设计标准以外的投入部分,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实符合建设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组织造价审核认定,另行奖补补助。
(十)确定社会力量投资奖补方式。社会力量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验收入库次年,由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时支付社会投资方奖补资金。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项目领导小组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按照诚信践诺的要求,认真履约,保障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项目顺利推进。坚持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政策。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力量稳定运营。
(三)开展绩效信用评价。政府应建立对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整治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社会投资方的合同履行、从业行为、服务态度、工程质量、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社会投资方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信用等级评价和政府确定社会投资方投资收益的依据。
(四)落实工作经费。市政府通过年度预算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